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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岳陽數百醫生靜坐抗議醫鬧 全國政協常委為杜絕醫鬧開“藥方”
“雙軌制”未破
談及醫療糾紛井噴,接受本刊采訪的衛生法學界研究人士均將原因歸咎于“醫療雙軌制”,“盡管有侵權責任法出臺,但雙軌制未破。”
侵權責任法起草人之一、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中心主任楊立新曾認為,侵權責任法的出臺,能有效破解“醫療雙軌制”難題。
據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董文勇介紹,“醫療雙軌制”具體表現為兩方面:一是處理醫療糾紛的法律依據二元化;二是損害鑒定制度二元化。
法律依據方面,在侵權責任法出臺前,法院在案件審理時,或者依據《民法通則》以及醫療糾紛方面的司法解釋,或者依據2002年由國務院頒布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下稱條例)。
“《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釋,在醫療損害賠償標準和范圍的認定方面,與條例存在較大差異。”董文勇說。
在處理程序上,依照條例,處理醫療糾紛首先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而依照《民法通則》及其司法解釋,則需要進行司法鑒定。
長期代理醫療糾紛案件的北京律師祝永根向本刊表示,在具體訴訟案例中,兩套鑒定程序往往會成為醫患雙方博弈的焦點,一定程度上也造成法院系統采信鑒定結論的無所適從。
侵權責任法本意是要終結上述“雙軌制”難題:法律適用方面,一律依照“本法”;處理程序上,創造出新的“醫療損害責任”概念,不再提以前的兩套程序。
中國社科院學部委員、侵權責任法起草組核心成員梁慧星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就曾表態,隨著侵權責任法的實施,條例將隨之作廢,醫療鑒定委員會也將成為歷史。
基于加速醫療糾紛解決的考量,衛生法學界開始呼吁及時廢止條例,以避免出現適用法律時“選擇性司法”。
但據本刊了解,自2009年12月26日至今,未見全國人大、國務院或者最高法院出臺過任何廢止或者不適用條例的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甚至連出臺的動向也未見釋放出。
張贊寧向本刊表示,問題遠非如此簡單:條例系授權立法,根據《立法法》,授權立法與法律(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不一致時,不能輕易廢止,而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如何適用。
編輯:劉愛梅
關鍵詞:醫院 醫患 醫鬧 糾紛 醫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