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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岳陽數百醫生靜坐抗議醫鬧 全國政協常委為杜絕醫鬧開“藥方”
圍繞舉證責任的醫患博弈
倘若說醫療鑒定改革讓醫療機構大為不爽,侵權責任法在醫療糾紛舉證責任方面的改革,則讓醫療機構滿心歡喜。
侵權責任法第54條明確規定,醫療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對此,董文勇解讀為是對醫療糾紛“誰主張誰舉證”舉證原則的回歸。
張贊寧介紹,過錯責任原則,意味著患方因診療活動受到損害時,須就“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進行舉證,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這與2001年《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第4條第1款大相徑庭。該款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這一款在司法實務中也被廣泛理解為醫療糾紛中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本刊了解到,該原則的出臺,有過長時間的利益博弈。
最早就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做規定的是1987年制定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辦法中明確,患者訴醫療機構,沒有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或者鑒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法院不予受理。
這也造就了上世紀90年代的醫療糾紛亂象:衛生部門接到患者醫療事故鑒定申請后,首先讓醫療機構出具書面意見,但部分傲慢的醫療機構遲遲不出意見,大量醫療訴訟因而在漫長而無望的等待中流產。
患者開始在各大媒體上“血淚控訴”,這也引起公眾對醫院和醫生的極大不滿。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副院長王成介紹,“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的確立,正是因為社會意識到要對患方權益做傾斜保護。
但醫方明顯未有放棄,各種欲廢止“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的理由,十年如一日的加諸其身。第二軍醫大學附屬長征醫院主任醫師肖湘生總結了其中兩點:一是門檻降低,部分患者無事也告醫院;二是加劇了“看病貴”。
在醫療機構口中,“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近年來還成了加劇“醫鬧”的元兇;另一種普遍看法是,此法還加劇了醫患之間的不信任,致使醫生心理壓力普遍增大。
編輯:劉愛梅
關鍵詞:醫院 醫患 醫鬧 糾紛 醫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