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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式監督是對政協民主監督的重要新概括
二、 協商式監督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新形勢,賦予了人民政協民主監督新蘊涵
“協商式監督”與“政治監督”雖然在本質內容上是一致的,但又有新的視角、新的蘊涵。這個新視角、新蘊涵就是,強調了人民政協民主監督與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關系,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實現形式”。
人民政協有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政協一成立就既是統一戰線組織,又是政治協商機關。十八大后中共中央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戰略部署,其中政治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正是適應這一新形勢,習近平總書記代表中共中央在慶祝人民政協成立65周年的講話中,進一步論述了協商民主是我國獨特的、獨到的、獨有的人民民主形式,明確了人民政協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要發揮作為專門協商機構的作用,把協商民主貫穿于履行職能的全過程。這是在堅持人民政協基本性質的基礎上,適應新形勢對人民政協提出的新任務。這個新任務就要求,不僅要從人民政協作為統一戰線組織的角度,而且要從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發揮政協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和專門協商機構作用的角度,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人民政協民主監督。
提出政協的民主監督是“協商式監督”,進一步明確了政協民主監督的固有屬性。因為監督本質上屬于民主范疇。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是十八大作出的深化政治體制改革、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戰略舉措。因此,將政協民主監督與協商民主相聯系提出協商式監督,也要從深化政治體制改革、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高度來認識。提出這樣一個論斷意味著,在我國社會主義監督體系中,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和專門協商機構開展的政協監督,不是權力監督,但也不同于一般的社會監督,而是一種有國家政治制度保障、能夠作為我國政治體制重要組成部分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發揮重要作用的監督。正因此,中共十八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在首次把政協民主監督寫入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時,是把支持和保證“人民政協依章程進行民主監督”,與支持和保證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的監督并列放在一起論述的。而對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的互相監督,則另外單列了一條。所以,也可以說《意見》的這個概括,進一步明確了作為國家政治體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政協民主監督在我國社會主義監督體系中的獨特地位和作用。
正是為了更好地發揮人民政協民主監督這一獨特優勢,這次《意見》不僅首次全面規定了政協民主監督的八個方面的主要內容,而且首次提出了政協的監督是有重點的,這個重點就是“黨和國家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之所以要專門提出監督重點,一方面是因為政協的監督內容十分豐富,需要選擇重點、有的放矢地來開展;另一方面更因為這是適應當前新形勢新任務,充分發揮政協民主監督作用、增強監督實效的需要。從歷史上看,過去政協作為統一戰線組織,在發揮監督作用時比較強調提倡廣開言路,讓委員在各種會議和活動中知無不言、言無不盡地發表意見。應當說這在當前也仍然是需要的。這次《意見》也繼續提出了要堅持平等協商、坦誠相見、各抒己見、暢所欲言。但是,要充分發揮政協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和專門協商機構的監督作用,就更要注重在國家政治生活中對國家權力的運行和實施加以監督,對“黨和國家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習近平總書記在政協成立65周年大會的講話中提出,“協商就要真協商,真協商就是要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之中。”俞正聲主席在今年常委會工作報告中提出,政協監督要“真監督”,真監督不僅要“敢講話、講真話”,而且要注意圍繞“黨和國家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有組織、有重點地進行監督。
編輯:付鵬
關鍵詞:政協 協商式監督 政治監督 民主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