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視輿論監督,更應有效監督、正確引導輿論。放棄輿論監督權就等于喪失了話語權,建議一是法院應加強對輿情的監督,尤其對非主流、商業網站類似報道,應主動、及時向媒體說明真實情況,糾正錯誤輿論,正確引導輿情,維護當事人正當權益,并依法追究相關媒體責任。【詳細】
盡快制定和完善執行體制機制改革方案,明確在法院內部完善審執分離模式,穩定干警隊伍。同時按照人案相匹配原則,參照法官員額制,合理確定執行官員額比例,建立與執行工作相適應的執行官職務薪酬制度。【詳細】
建議最高法院和公安部聯合出臺相關規定,建立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的制度,公安機關對法院移送的案件應該及時開展偵查,對構成犯罪的,及時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詳細】
加強司法解釋、司法指導,與各部門的協同,使強制執行具有更大強制力。目前在執行工作中,確實存在著一些群眾看不過去也不能接受,但法律卻無能為力的情況。對此要通過加強司法指導和各部門的協作,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增強打擊力度。【詳細】
政府本應成為社會誠信的典范,但調研發現一些地方政府不講誠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例子,有的還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詳細】
各部門應施行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管理,實時更新失信信息,并向市場主體公開。行業協會和主管部門創建信用評級制度和信用情況查詢服務;鼓勵、引導企業做交易前誠信審查,如電子商務平臺對于入駐商家進行“失信審查”預審。加大對“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宣傳。【詳細】
在加大執行力度的同時,必須看到,一些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這樣的情況下,法院窮盡一切措施也無法執行到位。一些權利人因此生活陷于困頓。2017年,全國法院支出5億多元用于執行司法救助,緩解了相當一批生活陷入困頓的申請執行人的燃眉之急。【詳細】
目前我國的執行程序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三編之中且條文簡約可操作性不強,影響了執行程序功能的有效發揮。執行程序與審判程序在性質上有根本區別,應將之從《民事訴訟法》中分離出來,獨立制定強制執行法加以規范。【詳細】
要徹底解決銀企債務死結,建議政府采取更大的工作力度,通過綜合運用資產重組、債務置換、再注資、引入第三方、資本運作等方式,提升企業造血能力,減輕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債務壓力,在這方面,重慶的“渝富模式”很有借鑒意義。【詳細】
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全面提升執行工作現代化水平,推進信息化與執行工作的深度融合是必由之路。就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執行信息化建設,更好地破解“執行難”問題,提幾點建議。【詳細】
關于“執行不能”案件的標準問題?!皥绦胁荒堋卑讣侵副粓绦腥藛适男心芰?客觀上無法執行的案件。債務人缺乏履行能力源于其經濟狀況,這種情況下,法院窮盡一切執行措施也無法執行到位。本質上不同于“執行難”。【詳細】
堅持問題導向,以改革方法破解執行體制機制難題。加快社會誠信體系建設,轉變就法律條文普法和法治宣傳教育的方式,完善破產重組制度,將執行救助資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促進被執行人確無執行能力的“執行不能”案件得到妥善解決。【詳細】
切實做到統籌聯動、綜合發力;凝聚共識,同向發力;聚焦難點,精準發力;專項治理,強點發力;鍥而不舍,持續發力;主管掛帥,帶頭發力;強化監督,多向發力,即輿論媒體、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等一起發揮監督作用。【詳細】
立一部良法、建一套良好的執行機制,在全社會形成只有主動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是最佳選擇的守法氛圍,是切實解決“執行難”的基礎。【詳細】
解決“執行難”體現了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要求,也是社會追求公平正義的體現。由于“執行難”本身涉及的面廣、性質復雜,需要下功夫進行解決。【詳細】
“執行難”實際上反映了我國現階段的社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不足。“執行難”不在于法院本身,也不在于執行本身,實質在于政策環境和社會環境。【詳細】
比起解決手段的完善還有一個關鍵問題經常被忽略,那就是解決“執行難”首先要有一個全社會的基本認知:對法院判決存有敬畏之心,尊重法律且真正信仰法律。全社會有了這樣一個基本認知,才能主動履行法律判決而不是被動執行。【詳細】
人民法院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以前所未有的工作力度推進解決執行難,實現了執行模式重大轉變,執行質效有了較大提升,執行外部環境有了明顯改善,“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取得重大進展。【詳細】
從發改委來講,解決“執行難”重點是配合法院系統推動失信聯合懲戒。委員提出很多意見建議,對我們很有啟發,也對下一步工作有幫助。我們將采納大家意見建議,考慮從“一個拓展、四個加大”方面做好下一步工作。【詳細】
中央政法委機關將會同有關方面進一步加大協調力度。針對“執行難”問題,要進一步推動完善“黨委領導、政法委協調、人大監督、政府支持、法院主辦、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工作格局,發揮好體制制度優勢。【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