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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我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概念源起與國情基礎

2020年01月08日 09:23 | 來源:人民政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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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民主”作為一個概念是從西方國家傳入我國的,但是我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理論卻是中國共產黨帶領中國人民在實踐中探索出來的,有著深厚的國情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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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概念源起

(一)西方協商民主的源起

古希臘哲學家亞里士多德曾經講過“假如群眾不是很卑賤的(帶有奴性的)人們,則就個別而言,他的判斷能力不及專家,但當他們集合起來,就可能勝過或至少不比專家們遜色。”這句話強調眾人智慧勝過一人,任何人都有參與統治的權利,且可以根據自己的能力分享政治權力,這一觀點被認為是西方協商民主的理論源頭。關于西方協商民主的實踐源頭,通常可以追溯到古希臘雅典的“公民大會”,作為雅典的最高權力機關,“公民大會”通常由國王或者議事會召集,參加公民大會的是雅典的全體成年男子,婦女、外邦人、奴隸被排除在外。戰爭期間則是全體戰士,這樣的會議每年要召開10多次,雅典內政外交的一切大事都由公民大會通過全民公決的形式共同決定。

考察當代西方協商民主理論興起的背景,則要將眼光聚焦于西方的代議制民主發展到“行政集權民主制”階段所帶來的弊端。如在美國,總統被稱為“帝王般的總統”,美國總統既是國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腦,同時國家的外交權和軍事權也主要掌握在總統的手里;英國的民主則被稱為“首相民主”,在英國,政府控制著國家的行政權和立法權,并且有權解散議會;法國的民主制度被稱為“選舉的君主制”,法國總統有權任命總理、解散議會,而議會卻不能有效地牽制總統的權力。當西方民主發展到這一階段,國家權力更多地掌握在政府手中,作為社會各個階級階層利益代表的議會被逐漸邊緣化。西方國家的民眾和學者不禁開始反思:在這種民主制度下,“主權在民”如何體現?立法與決策的合法性如何得到保障?正是在這一反思的過程中,人們開始重提雅典曾實行過的直接民主制。然而,隨著各國人口規模的擴大,推行“全民公決”式的直接民主已經不現實了,但是各個國家開始普遍強調在國家立法和決策過程中的廣泛的公眾參與。西方“協商民主”概念的首次提出是在20世紀80年代約瑟夫·畢塞特所寫的《協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數原則》一文中,該文中所用的是“deliberative democracy”一詞,后來我國學者將之譯為“協商民主”。

(二)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概念的提出

學術界最早將西方“協商民主”的概念和理論引入我國的是俞可平教授,他在2003年出版的《當代西方政治理論的熱點問題》中,介紹了“遠程民主和協商民主”這一概念,其中,協商民主指的是公民與官員直接面對面的對話與討論。

黨和國家的文獻中最早關于協商民主的表述是在 2006年《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中,其中提到“人民通過選舉、投票行使權利和人民內部各方面在重大決策之前進行充分協商,盡可能就共同性問題取得一致意見,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兩種重要形式。”之后,理論界將這兩種形式的民主分別概括為“選舉民主”和“協商民主”。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2007年發布的《中國的政黨制度》白皮書中,第一次提出了“選舉民主”和“協商民主”的概念。

2012年11月黨的十八大報告中正式提出和確立了“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概念,報告用1段330個字論述了“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的問題。2013年11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召開,全會報告用4段574個字專門論述了“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的問題。2014年9月,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成立65周年大會上強調,要發揮人民政協在發展協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2015年2月9日,中共中央下發了《關于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明確了加強協商民主建設的重要意義、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渠道程序。2017年10月黨的十九大報告用2段375個字再次重申了發揮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作用,并提出“有事好商量,眾人的事情由眾人商量,是人民民主的真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肯定了協商民主是我國政治制度的優勢所在,提出要“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協商民主體系。”

(三)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內涵

1. 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性質與要素

就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性質來講,它既是我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是黨的群眾路線在政治領域的重要體現,也是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凝聚各方資源共同治理國家和社會的有效制度安排。關于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要素,可概括如下:一是協商主題,主要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二是協商主體,主要包括執政黨、各民主黨派及無黨派人士、社會團體、社會各界、社會組織、廣大人民群眾。三是協商的時機,協商貫穿在決策的全過程之中,包括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和決策實施之后。四是協商平臺,其中包括國家政權機關、政協組織、黨派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各類智庫等等。其中,政協把協商民主貫穿于履職全過程,開展制度化、常態化的協商,是我國最重要的制度化的協商平臺。五是協商目的,是為了達成共識,使決策最終建立在最廣大的民意基礎之上。六是協商方式,包括提案、會議、座談、論證、聽證、公示、評估、咨詢、網絡等,其中,會議是最常見的協商方式 。

2. 社會主義協商民主與選舉民主的關系

社會主義協商民主與選舉民主作為我國人民民主的兩種形式,二者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從區別來講,社會主義選舉民主是我國民主政治的基石,是解決權力授受關系的,遵循多數原則,而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權力運行過程中的民主形式,遵循共識原則。同選舉民主相比,協商民主的獨特優勢體現在:通過協商民主,“可以達成決策和工作的最大共識,可以暢通各種利益要求和訴求進入決策程序的渠道,可以形成發現和改正失誤和錯誤的機制,可以形成人民群眾參與各層次管理和治理的機制,可以凝聚全社會推進改革發展的智慧和力量。從聯系來講,與西方協商民主是建立在對代議制民主的批判的基礎上不同,我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與選舉民主是相互補充、相得益彰的關系。具體而言,如果沒有選舉,協商就有可能被操控和利用,如果沒有協商,決策就有可能變成少數人的決定,而經過協商形成的共識,最終還要通過票決才能通過。

3. 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優越性

同西方競爭式的民主相比,我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具有許多優越性。它既關注決策的結果,又關注決策的過程,從而拓寬了民主的深度;它既關注多數人的意見,又關注少數人的意見,從而拓寬了民主的廣度;它既堅持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和領導制度,又肯定廣大人民群眾的民主地位;它既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又發揮各黨派團體、各族各界人士的作用,是對人類政治文明發展的新貢獻。

二、 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提出的國情基礎

(一)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提出的文化基礎

中華傳統優秀文化注重在多元差異中尋求理解與溝通,進而求得共識與共處。 “中道”“中庸”“求同存異”“和而不同”等理念所涵養的思維方式不僅影響了中國的政治文化,也使得中華文化歷經上下5000年的歷史而沒有中斷。儒家文化的集大成者孔子曾經講過“禮之用,和為貴”。這種“和為貴”的精神在中國老百姓中的最好體現就是“有事好商量”,這與協商民主所要求的協商精神、包容精神正好是相符的。主張“和為貴”,并不意味著要抹殺個體之間的差異性。孔子同樣講過“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和為貴”的價值在于闡明對立面和異質要素之間的和諧性、平衡性、互補性及有序性,主張在理性對話中系統、綜合地反映訴求,并在協商結果上作出必要的妥協和讓步。在社會大變革大整合的當下,這種思維方式對于理性看待社會矛盾,合理協調多元關系、避免紛爭、增進和諧、促進發展等方面,都有著積極的作用。

(二)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提出的實踐基礎

考察我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實踐,其雛形可追溯到抗日戰爭時期陜甘寧邊區政府在政權建設中所實行的具有統一戰線性質的“三三制”。毛澤東在領導中國革命的時候發現,中國社會的階級階層結構遠比馬克思所認為的要復雜。在1925年的時候他撰寫了《中國社會各階級分析》,認為中國除了大地主、大資產階級以外的階級皆可團結,團結的方式即協商。正是在這一思想的指導之下,當時陜甘寧邊區政府的人員構成上,作為無產階級和貧農代表的共產黨員,作為小資產階級代表的非黨進步人士,作為中等資產階級、開明紳士代表的中間人士各占三分之一。這樣一種人員構成使陜甘寧邊區政府真正成為了人民的政府。關于人民的政府,毛澤東說 ,“就是人人都有話說,人人都有事做,人人都有飯吃。”,這樣一條 “民主新路”,是“人人起來負責”的民主,即人民民主。

在中國人民革命斗爭即將取得全國性勝利的歷史關頭,黨中央把同各民主黨派、無黨派民主人士合作協商的統一戰線的優良傳統,及時轉變為新中國的基本政治制度,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調動一切積極因素。通過廣泛的民主協商來保證和支持人民當家做主,通過人民民主統一戰線來促進全國人民的大團結與大聯合,團結和民主成為人民政協工作的主題。1949年解放前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次會議的召開為我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運作搭建起了一個制度化的平臺。這次會議可謂群賢畢至,來自黨派、區域、團體、軍隊、特邀人士五個方面的代表圍繞著成立新中國的諸多事宜進行了廣泛深入地協商。在這次會上周恩來指出,“新民主主義的議事精神不在于最后的表決,主要在于事前的協商和反復的討論。”這次會議的召開,把非制度化的統一戰線轉化為了制度化的統一戰線,進而又把制度化的統一戰線轉化為了人民民主的政權組織,即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組織機構——全國政協全體會議代行國家權力機關職權。

在此后的社會主義革命與建設時期,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實踐與中國共產黨的統戰工作密切相關,主要集中在人大、黨委、政府、政協等國家機關內部,主要是中國共產黨與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之間的政治協商,而且主要集中在國家層面。進入改革開放新時期,隨著中國社會階級階層結構的多元化和利益主體的多元化,我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也逐漸由國家權力機關內部的協商過渡到國家權力機關與社會的協商。1987年召開的黨的十三大上正式提出了要建立“社會協商對話制度”,此后,我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內容和范圍大大拓展,社會協商對話與黨的群眾路線的優良傳統相結合,領導機關活動的開放程度逐步提高,重大情況和重大問題讓人民知道、經人民討論,協商民主開始在國家、地方和基層三個不同的層次上展開。

黨的十八大以來,社會主義協商民主與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基層民主自治制度等現行制度的契合程度不斷加深,已經逐漸深入到了國家行政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協商民主開始向著有法可依、有規可循、有制可依的階段穩步邁進, 國家層面的宏觀協商民主機制與社會基層的微觀協商民主機制相結合的協商民主體系初步形成。

(三)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提出的現實基礎

考察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理論提出的現實依據,既是我國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避免社會分裂、分化、動蕩的有效途徑,因為協商的本質就是尋求利益交集,尋找最大公約數,促進妥協及共同利益形成,從而有利于緩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整合。

近年來,我國各地城鄉都不同程度地出現了因強行征地、拆遷引發的官民沖突乃至群體性事件,從而成為當前我國社會沖突的重要表現,類似這樣的事件頻頻發生之后,《人民日報》上的一篇評論員文章講到“公眾激烈的表達背后,實際上是未被尊重的權利、未被滿足的訴求。”正是因為政府在做出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之前,沒有充分尊重和考慮群眾的意愿和訴求,才引發了群眾的不滿和抗議。要引導群眾從無序的政治參與過渡到有序的政治參與,必須建立制度化的民意表達渠道。因此,從一定意義上說,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制度建設就是在“修渠”,正如孫立平教授講的“沒有‘渠’,水來了,不知道會流向哪里,就只能到處筑壩,嚴防死守。因此,解決問題的唯一辦法是修‘渠’,即建立規則、程序,強化制度化建設”。

新時代,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建設中,適應提升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的需要,必須進一步拓展協商民主的決策輔助功能;適應新時代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新格局的需要,必須進一步拓展協商民主的多元共治功能。只有堅持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堅持商量得越多越深入越好,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才能具有深厚的基礎,也才能凝聚起強大的力量。

文◎馬曉梅 系寧夏黨校政治學教研部副教授)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協商 民主 社會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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