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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轉股17年后再度啟動 如何演繹舊瓶裝新酒?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回答中外記者提問時就曾表示,要堅定不移地發展多層次的資本市場,也可以通過市場化債轉股的方式來逐步降低企 業的杠桿率。3月24日,李克強總理出席博鰲亞洲論壇2016年年會,再度重申可以推出按市場化方式的債轉股,這有利于降低企業杠桿率。隨后在3月末,國 務院召集財政部、央行、銀監會等多個部門討論債轉股事宜,債轉股重回人們視野。
此次《指導意見》的出臺,標志著我國債轉股于17年后正式重啟。
對于市場而言,債轉股并不陌生。
1999年,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劃撥400億元成立信達、東方、長城、華融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AMC),分別對建行、中行、農行和工行四大國 有銀行的壞賬進行剝離,當時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存續期為10年。1999年,國務院公布《關于實施債權轉股權若干問題的意見》,國家經貿委向四大資產管 理公司審查推薦601戶債轉股企業,總額4596億元,自此政策性債轉股開始實施。
17年后的今天,債轉股再度啟動,新一輪的債轉股如何“舊瓶裝新酒”?
新版債轉股如何“舊瓶裝新酒”?
哪些企業可以債轉股?
“三個鼓勵”“四個禁止”
在10月10日《指導意見》發布當天國新辦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國家發改委副主任連維良介紹,市場化法治化是本次債轉股的突出特征,這與上一輪政策 性債轉股完全不同。本次債轉股,轉股對象企業市場化選擇,轉股資產市場化定價,資金市場化籌集,股權市場化管理和退出,并要依法依規范有序開展。
連維良強調,市場化債轉股有幾個關鍵點:第一,嚴禁“僵尸企業”、失信企業和助長產能過剩的企業實施債轉股。第二,市場化債轉股絕不是“免費午餐”。第三,債轉股資金主要是市場化方式籌集。第四,政府不干預市場化債轉股的具體事務,不搞“拉郎配”。
連維良介紹,“哪些企業可以債轉股,哪些企業不能債轉股,這是一個時期以來社會高度關注的問題,也是大家認為這一次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能否成功的一個重要標志。對此,文件給出了非常明確的答案,可以說,既明確了正面清單,也明確了負面清單。”
連維良表示,所謂正面清單,就是什么樣的企業可以債轉股,首先肯定是針對遇到困難的高負債企業,但這些高負債企業必須是發展前景好、產業方向好、信用狀況好的高負債企業。文件具體明確了“三個鼓勵”類企業,即因行業周期性波動導致困難但仍有望逆轉的企業;因高負債而財務負擔過重的成長型企業,特別是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的成長型企業;高負債居于產能過剩行業前列的關鍵性企業以及關系國家安全的戰略性企業。
連維良介紹說,所謂負面清單,就是什么樣的企業不能債轉股。文件強調了“四個禁止”,就是四類企業禁止債轉股。禁止失去生存發展前景、扭虧無望的“僵尸企業”債轉股;禁止有惡意逃廢債行為的嚴重失信企業債轉股;禁止有可能導致過剩產能擴張和增加庫存的企業債轉股;禁止債權債務復雜且不明晰的企業債轉股。
“這里說的‘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是明確債轉股的政策邊界,不是政府直接定企業,具體的債轉股對象企業還是由市場主體按照市場化、法治化方式和上述指導性原則,自主協商確定。”連維良強調說。
在實施機構方面,《指導意見》要求,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銀行不得直接將債權轉為股權,銀行將債權轉為股權,應通過向實施機構轉讓債權、由實施機構將債權轉為對象企業股權的方式實現。
《指導意見》鼓勵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等多種類型實施機構參與開展市場化債轉股;支持銀行充分利用現有符合條件的所屬機構,或允許申請設立符合規定的新機構開展市場化債轉股;鼓勵實施機構引入社會資本,發展混合所有制,增強資本實力。
分析認為,社會資金包括機構投資者及合格的個人投資者,這意味著資管市場的大部分主體,包括符合條件的銀行理財等,均可參與其中。
編輯:梁霄
關鍵詞:債轉股 企業 資產 市場化 降杠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