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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束“臨時工”,別止于不發執法證件
吉林省近日出臺《吉林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規定自6月1日起,行政執法人員執法時應主動出示證件,表明身份。不出示的,行政相對人有權拒絕其執法行為。禁止為合同工、臨時工和公益性崗位人員申領和發放執法證件。(5月4日 新華網)
僅從內容上看,吉林出臺的這則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其實并沒有多少新意而言。在此之前不少地方政府都出臺了相應的規范性文件,致力于消除臨時工的執法權。2013年,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袁曙宏更是撰文透露,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環境保護等引發糾紛甚至群體性事件,往往由執法機關不按程序辦事或程序不規范造成,鑒于此,我國將全面清理行政執法人員,嚴禁未取得執法資格的人員執法,將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合同工、臨時工調離執法崗位。不過,鑒于現實中臨時工執法現象的依然存在,這一規定仍不乏現實針對性。
可以預見,雖然中央要求將全面清理行政執法人員、并對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合同工、臨時工調離執法崗位,不少地方也出臺明文規定約束臨時工的執法權,但臨時工參與執法甚至引發暴力事件的現象或很難在短期內消除。一來,很多臨時工此前就并沒有獲得執法證件,他們本就是“自由人”,可以隨意支配,也就很可能不在“清退”的規范之列;二來,臨時工的大量存在,根本上還是在于正規的執法體系滿足不了現實的“執法”需要。這種執法需要,一方面是一些部門出于部門利益的需要,而圈養了不少“閑人”,比如在拆遷、拆違等事件中,經常看到臨時工的身影;另一方面,則是由于一些部門的權勢過大,從而以“聘任”編外人員的方式來實現其擴權的需要,這其中就包括執法權的外溢。近年來城管部門所扮演的幾乎“無所不包”的執法角色,就屬此列。
所以,清理臨時工并規范其執法權的問題,在根本還是要回到對于權力的約束上來。前者需要對每個部門的執法權責與財政資金予以充分公開,已減少“養閑人”維護部門利益的空間;而后者,則是要繼續推進簡政放權,從根本上壓縮一些部門對“臨時工”的需要。如針對權責交叉、多頭執法問題,需厘清執法機關職責權限,努力實現執法機構的精簡和統一;且根據不同層級政府的職能和事權,合理配置執法力量,減少行政執法層級,推進執法重心向市縣政府下移。說到底,只有當一些部門機關對臨時工的“非正常”需要被壓縮了,臨時工執法亂象的解決才能事半功倍。
當然,臨時工本身并無原罪可言,關鍵在其行為是否能得到規范,能否在法律的規范下行事,而非成為某種“失范”的代名詞。因此,對于這樣一個群體,既要從側面強化約束,也需要從正面做好規范。比如有法律專業人士就認為,目前我國沒有專門規范輔助執法人員行為的法律法規,對輔助執法人員的行為進行規范,輔助執法到底能夠輔助到什么程度,事后如何承擔責任,這些都需要有明確的制度規范才好。(朱昌俊)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城管執法 城管臨時工 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