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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標簽”應當附帶足夠的“含金量”

2015年12月24日 10:48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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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草案所說的慈善組織登記,本質上是一種資格認定,是“貼標簽”而不是“組織設立登記”,通過貼上慈善“標簽”,而享有特定的權利,并且承擔特定的義務。

12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草案)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提請常委會審議的二審稿,刪除了網絡募捐的限制性規定,規定扶貧濟困可以享受特殊稅收優惠等內容,都積極回應了社會各界提出的意見,較一審稿有明顯進步。但是,如果要想實現“依法促善”的立法意圖,還有一個重要問題值得立法者關注,那就是慈善“標簽”的“含金量”問題,或者說是一個社會組織成為“慈善組織”會給它帶來什么價值的問題。

慈善法草案規定的慈善組織,不是獨立于現行的基金會、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之外的一類新的社會組織,而是基金會、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其中民辦非企業單位今后擬改稱民辦社會服務機構)中符合特定條件的某些組織,這些組織在依據相關行政法規登記為基金會、社會團體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之后,再依法申請登記為慈善組織,依法享受慈善法所規定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慈善法草案所說的慈善組織登記,本質上是一種資格認定,是“貼標簽”而不是“組織設立登記”,通過貼上慈善“標簽”,而享有特定的權利,并且承擔特定的義務。

現行慈善法草案的最大問題就在這里。一個組織在依法登記為基金會、社會團體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之后,即使不申請慈善組織登記,也是一個合法組織,可以依法開展扶貧濟困等慈善活動,只是不享受慈善法所規定的慈善組織所特有的權利。這樣,一個組織是否去申請登記為慈善組織,關鍵就要看“慈善”這個“標簽”能夠給它帶來什么。

從法律草案來看,一個組織申請登記為慈善組織后,要在治理結構、財產使用和管理、接受捐贈、信息公開等多方面承擔慈善法規定的特別義務,接受特別的監管,而其可能享受到的好處,或者說慈善“標簽”能夠帶給它的,主要就是募捐資格。然而實踐證明,募捐本身是有成本的,大量慈善組織從來不開展募捐,因而對許多組織來說,這個“標簽”的“含金量”不夠高,甚至沒有實質意義。由此,貼上慈善“標簽”,給一個組織帶來的可能只是更多的義務,而無實質性權利。這樣,法律實施后就極可能會出現一個尷尬的局面:大量組織即使符合慈善組織登記條件,也可能不愿意去申請登記。因為即使其不去進行慈善組織登記,依據其他的法律法規,其依然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接受捐贈(這些權利只要是非營利組織就可以享受)。

權利義務必須一致,二者失衡必然影響法律實施的效果,我們絕不能只給慈善組織套“繩索”而忽視了慈善這一“標簽”所必須附帶的“含金量”。建議立法者從權利義務一致原則出發,在法律中進一步明確慈善組織所享有的權利,比如,登記為慈善組織,可以直接享受組織自身收入免稅待遇,可以直接獲得稅前捐贈扣除資格,直接申領公益捐贈發票,等等。當然,我們也要承認,當前許多慈善組織運作尚不夠規范,今后在賦予其較多權利的同時,監管也要跟上,從而真正做到“依法促善”。

□魯舜(公益人士)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慈善法草案 慈善組織登記 慈善“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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