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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戲式捐款”是對慈善的褻瀆
近日,有網友爆料,在河北邯鄲一場愛心字畫拍賣會上,一家單位將寫有20萬元的現金支票模型送到邯鄲市某希望小學領導手中,公章上印著華夏傳奇藝術中心邯鄲分公司,但事后校方只得到2000元。“20萬元現金支票屬于一個演出道具,不應該視為愛心捐款。”說這話的是邯鄲新愚公希望小學捐款儀式的一個負責人。(7月15日中國青年網)
收到20萬元的捐款承諾,這所希望小學的校長很是激動,畢竟學校里有很多家庭貧困的學生,這20萬元可以讓很多學生得到幫助。但是當寫有20萬元現金支票的模型被送到學校了,學校的孩子老師也拿著這個模型參加了捐款儀式,合影留念,向全社會表達他們的感激與感恩了,最后拿到手的卻只有區區2000元,和原來承諾的20萬直接縮水100倍。
面對質疑,組織這次希望小學捐款儀式的一位負責人輕描淡寫地表示,20萬元現金支票屬于一個演出道具,不應該視為愛心捐款。在我看來,既然有道具,那必然得有戲才用的上道具啊,所以整個愛心捐款儀式,就是這樣的一出戲吧?而作為道具的,也不僅僅只有這個標有20萬元的支票模型吧,還有這所希望小學,以及信以為真的學校老師和學生吧?這樣的沽名釣譽之舉,令人遺憾,讓心痛心。
我們必須很嚴肅地告訴這位捐款儀式負責人,愛心捐款不是演出,你可以不捐款,但你一旦做出了承諾,就意味著必須履行這樣的承諾,承擔因為承諾而產生的責任。否則,不但是對社會愛心慈善事業的一種利用,一種褻瀆,同時也是對受捐贈單位和人員的一種戲弄,一種傷害。而這當然都屬于道德范疇的事情,但是隨著2016年《慈善法》的正式頒布實施,這種“諾而不捐”的現象,已經不僅僅屬于道德范疇的事情,同時也有了法律法規的約束。
《慈善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捐贈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公開承諾捐贈逾期不交付捐贈財產的,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贈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
嚴格來說,新聞中這起“諾而不捐”事件,商家并沒有通過媒體進行承諾,而只是現場進行承諾,或者是以支票模型的方式做出了承諾,所以并不適合《慈善法》的以上規定。這大概也是商家和捐款儀式方的“聰明”之處,早就通過自己的精心算計規避了國家法律法規的約束,但越是這樣處心積慮,越說明這種捐款活動的表演、虛假的一面。而這顯然也是不能夠被輕易容忍的,希望這樣的現象在受到道德譴責的同時,也應該被有關方面加以關注與重視,通過相關的司法解釋或對法律法規的修訂,來加以約束與規范。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捐款 承諾 慈善 褻瀆 愛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