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論>銳評 銳評
堅持公正法治 促進土地流轉
我國政府一直致力于發展現代農業,推進農業現代化,但與預期尚有距離。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當前農村的土地承包方式,使得土地零散化、碎片化,直接制約了現代農業的產業規模化、生產機械化、產品標準化,成為實現農業現代化一大瓶頸,必須努力破解。
專家預測,到2030年,我國城鎮化率接近70%,將有2.3億人從農村轉移到城鎮。在這種情況下,一方面要穩定農村聯產承包的格局,進一步明晰農村土地產權,防止農業發生動蕩;另一方面又不能用小農經濟的思維來指導現代農業,應適當調整農村土地政策,促進土地流轉,保障農民增加種地收入。
隨著近年來城鎮化的強力推進,人們越來越清楚地認識到一個淺顯的道理:進城農民絕不可能帶走農村的承包土地,他們需要的是記住這份鄉愁,希望落戶城鎮能夠為他們提供較好的就業機會和生活條件;而留村的農民也在現代潮流的激蕩下,絕不會滿足于在自己的“一畝三分地”上,“面朝黃土背朝天”,過著祖祖輩輩那種單調貧窮的農耕生活。一個農村農業的變革時代,將在這種大背景下橫空出世,農業現代化因之應運而生。
做好新形勢下的農村土地流轉工作,以更好地適應當前城鄉一體化和農業現代化的發展需要,許多工作已經擺在各級政府的面前,唯有擔當,廣接地氣,才能探求好的方案。按照公正法治的原則,結合一些地方的實踐經驗,可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由“法律規定”到“《條例》規范”。我國的土地管理法做出了土地承包使用權利的規定,“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土地承包法和物權法則明確了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然而,當承包人在無法履行土地承包使用的權利和義務時,現實中卻缺乏必要的土地流轉相關規定。因此,有必要修訂完善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條款,盡快制定出臺《土地流轉條例》,運用法律的手段,規范農村的土地流轉行為,防止土地承包而不使用的情況發生。
由“三權分離”到“四權明晰”。為了有效推進土地的流轉和使用,應在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劃分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成“四權”: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使用權,確立土地產權的主體及其權利范圍、責任和義務。成立類似于“土地銀行”的農村集體經濟中介組織,專事經營承包后需要流轉的分散土地的集中使用,明晰土地承包后的經營使用權以及各方的利益分配,實現土地產權由國家、集體到個人的層級讓渡。通過在嚴格程序條件下的“大穩定、小調整”,保持我國土地政策的連續性,并體現在土地承包使用問題上的公平公正。
由“單向流轉”到“雙向調節”。當下的土地流轉,主要是承包戶的分散土地向大戶流轉,即小塊地流向大農場,這是社會的一種進步。但是還應考慮到,城鎮化的基礎需要一定時間的培育和穩固,在這個時期內,受某些不可預測因素的影響,部分進城農民在特殊情況下仍有返回農村的可能。故而,既要讓更多的農民從土地中解放出來,心無旁騖進城就業,不被農村土地所固化,又要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積極防范進城農民的失業風險,規避返鄉農民的用地矛盾。因此,建議建立土地使用權可由大戶向承包者逆向流轉的機制,讓進城農民吃下一顆定心丸。
由“權利主體”到“責任主體”。土地產權不能虛化,權利主體也是責任主體,承包、經營和使用土地權利應擔負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如果承包戶只領補貼不種糧食,對種糧戶而言就是極大的不平等。因此,在修改土地承包法中,不僅要規定土地在承包期限內必須正常使用,還要對承包地撂荒和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等問題,提出嚴格的防范措施和懲戒辦法,切實加強監督,追究法律責任。通過法律的調節方式,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促進土地的有效流轉。
(作者系江西省政協副主席、民盟江西省主委、江西省社會主義學院院長)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公正法治 土地流轉 農業現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