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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父母同住可減稅”的善意如何打開
8日,《深圳市養老服務業發展“十三五”規劃(征求意見稿)》在深圳市民政局官網上征集意見。值得一提的是,意見稿中提出,“將對與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給予優惠政策,適度增加與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的工薪所得稅費用扣除額,實現贍養費用的稅前扣除?!保?2月9日《羊城晚報》)
從最原始樸素的情感出發,贍養父母是每個為人子女者的基本義務,相較于其他養老方式,“與父母同住”,不僅能改善老人的物質生活質量,更能夠滿足老人的精神需求,無論是從社會文化傳統,還是從老人的現實需求來看,與父母同住的養老模式,無疑都是最值得稱贊的。而從現實情形來看,隨著養老壓力的加大,以及社會生存成本的提高,養老問題已然成為一個全社會廣泛存在的問題,與父母同住式養老,更是相對稀缺的。
以減稅來刺激養老者“與父母同住”,意在用物質獎勵,來刺激養老者更好地贍養老人,其內在邏輯是簡單明了的,政策效果似乎也是可以想見的。
這樣的政策善意自然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有必要厘清的是,與父母同住可減稅,它首先是此次深圳市發展養老服務業配套措施的一小環,其次這里的減稅,說的只是適度增加“與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的工薪所得稅費用扣除額”。換句話說,在有限的經費保障中,能用于這個環節是有限的,而在措辭上的“適度增加”,再聯系到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特點,“與父母同住可減稅”,可能最終實際帶來的利好,應該是極為有限的。
當然,這并不是說與父母同住的養老必然要依賴于“減稅”設置,不過,既然是作為一個配套政策開展,它本身所能發揮的激勵效應大小,自然是可以通過這種刻度去衡量的。
此外,另一個必須正視的現實障礙是,雖然這是作為征求意見稿提出,如果最終要寫進具體的規范措施中,還要面臨法律門檻。要知道,根據2014年12月9日國務院下發的《關于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通知中針對各地泛濫成災的各自為政的稅收優優惠政策提出了整治要求——要求全面清理已有的各類稅收等優惠政策。統一稅收政策制定權限,堅持稅收法定原則。那么作為一個地方的十三五規劃,當面對上層的規范沖突時,所面臨的必然只能是破產的命運。
于此而言,“與父母同住可減稅”,可能還是會淪為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的尷尬境地,當然,對于這樣的政策善意,是必須要加以肯定的,它所需要的,只是另外的打開方式。從更高層面來講,它可能牽涉到個稅體制的改革,而從地方層面來講,這種政策善意應轉移到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的利好釋放,比如給與父母同住的養老者,提供養老消費支出上的優惠和補貼。(高亞洲)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與父母同住可減稅” 贍養費 個人所得稅 養老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