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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山“準入令”不能替代安全“責任狀”
11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官方網站發布第303號省政府令,公告最新修訂的《四川省登山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掇k法》規定,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需要先申請通過批準。(11月26日《華西都市報》)
高海拔登山活動具有一定的危險性,萬一發生意外事故時救援起來也更具難度。因此,對高海拔登山活動實行準入制,規范登山活動開展的條件和程序,可以及時掌握登山活動信息,更好地保障登山活動安全。但不可置否的是,一紙登山“準入令”,并不能成為安全的“護身符”。要確保登山活動“步步高”、“步步穩”,還需進一步加強安全管理和服務,推動登山等體育事業健康發展。
首先,對登山申請要“詳查細問”?!掇k法》明確規定,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許可條件、組成登山團隊。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對登山活動申請,必須認真核實申請人是否具備相關條件,是否按要求組成登山團隊。否則,登山登記制度就會像“稻草人”一樣成為擺設。當然,認真核查不能變成吃拿卡要、濫用職權的“關卡”。
其次,對登山活動要“全程服務”。既要做好登山前的申請登記,更要做好登山活動中的安全服務。不能躺在“準入令”上“高枕無憂”,大搞“師父領進門,修行在個人”那一套。比如,對海拔3500米以上公布山峰,要合理標示“危險區”、“休息區”、“補給區”等類似提示,方便登山者科學安排行程。又比如,對需要持續幾天的登山活動,可以利用申請時登記的聯系方式,及時推送氣象信息,了解登山情況,等等。
另外,對實施救援要“一視同仁”。接到登山活動突發意外事故的求助后,無論登山者是否事先申請登記,都要本著“生命至上”的原則,第一時間組織救援,不能以未事先申請為由而推卸救援責任。對《辦法》中“未經批準登3500米以上山峰,出事故要承擔救援費用”的規定,應在救援工作完成后再作處理,不能“抬著擔架討價議價”。
要求登山活動事先申請登記,或許會讓不少登山愛好者覺得“多了個麻煩事”。但如果政府相關部門能以此加強管理和服務,提升安全保障水平,大家還是能夠理解和支持的。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登山 “準入令”安全“責任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