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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不讓成果變“陳果”
——全國政協“《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修訂”雙周協商座談會發言摘登
專家發言
聯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柳傳志:強化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主體作用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訂后,第22條到第28條進一步突出了企業的地位,發揮了企業的作用,有實施細則以后,必將產生良好效果。我想著重站在企業角度談兩個觀點以及希望政府做的事。
一、 根據我所在的行業實踐,一個科技含量較高的企業必須要有自己的科技力量,技術僅靠轉化,企業是不能生存的。我舉一個例子,在IT行業,企業推出的產品一般是分當下的、近期的和中遠期的。就當下和近期產品而言,由于行業中科技在不斷創新和突破,業務模式也在不斷創新和突破,產品必須要不斷變化才能跟上潮流。因此,企業必須要有自己的科技隊伍,因此對修訂后的第26條“鼓勵企業和大學、科研院所聯合建立研發平臺”,我們雙手贊成。這樣做,企業的人就進到項目研發中,當外界條件發生變化,企業就知道怎么調整,使之符合市場需要。現在,企業一般的做法是把實驗室開發和批量產品生產,還有整個供應鏈形成一體,統一考慮,把市場的需求和企業能力,包括資金籌措、采購研發、生產銷售服務等等能力,統一考慮才能做好總體的戰略設計。因此,企業需要自己的實驗室開發科技力量。在某些行業,科技企業對科研院所、大學不僅要的是成果轉化,更渴望的是人才輸送,是幫助企業形成自己的科技隊伍,把科技企業本身的科研力量增強,才會最高效率轉化為生產力,才是以企業為主體。
二、 中關村示范區2014年產生了收入3.25萬億元,稅收和凈利增長接近25%,這是很令人振奮的。我認為,中關村的成功,絕不僅僅因為是大學、科研院所的集中地,而且是因為它逐漸成為了風險投資、天使投資的集中地,當然還有別的重要因素。這些市場里的資金,直接作用到了企業上,對中關村的發展起到了巨大作用。希望政府格外注意引導市場資金,進入高科技企業,特別是創業企業,并且算清大小賬,在政策上給予支持。
中國科學院知識產權研究與培訓中心副主任宋河發:破解科技成果轉化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瓶頸
目前,知識產權保護不力是制約科技成果轉化的突出問題。知識產權保護不力將嚴重降低創新收益的預期,從而降低創新投入和先進技術引進。
我國知識產權保護主要存在四個問題:
一是法律規定缺陷。法律對知識產權侵權實行“填平原則”,實際賠償額過低。
二是司法與行政保護不足。目前,北上廣知識產權法院仍沒解決知識產權侵權審判結果不同、賠償標準不同等問題。行政執法缺乏法定處罰手段,相當一部分案件仍然起訴到法院。
三是職務知識產權保護不足。《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訂的第42條規定不全面,因為,目前職務發明人或者親屬私自將單位的知識產權轉移轉化的情況還是存在的,還有一些人許可他人實施收取利益。另外,在第44條規定了獎勵的三種方式,但是沒有規定上限。應同時調動單位和發明人的積極性,職務發明人獲得收益以三分之一為宜。
四是對發明人保護不足。《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訂的第47條處理罰款,規定力度不足。由于“侵權填平”原則,專利侵權、虛假技術轉移侵權行為泛濫,造成知識產權保護和技術轉移長期不好。正在修改的專利法也在力推建立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科技成果轉化法應當在這方面進行規范。
建議:
一要提升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能力。《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訂的第16條第2款應增加“建立內部技術轉移機構,配備合理的人員隊伍,加強投資能力建設”。
二要加強對職務成果保護。第42條第3款應改為“未經單位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將職務科技成果擅自或者變相自行實施、轉讓實施或許可他人實施”。
三要加強對單位權益的保護。第44條應在前兩條“百分之二十”后面增加“不高于百分之五十”,在第三條“百分之五”后面增加“不高于百分之十”的條件。
四要加大對虛假欺騙轉化行為處罰力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訂的第47條應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在“并處以”后面加上“三倍以下”。
編輯:薛鑫
關鍵詞:《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修訂 全國政協 政協委員 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