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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不讓成果變“陳果”
——全國政協“《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修訂”雙周協商座談會發言摘登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不讓成果變“陳果”
——全國政協“《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修訂”雙周協商座談會發言摘登
編者按
1996年公布施行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體制改革的深入,該法有些內容已難以適應實踐需要。比如,收益分配機制影響科研機構和科技人員積極性發揮;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主導作用發揮不夠;科技成果轉化服務還比較薄弱等。修改現行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十分必要和迫切。
2013年12月,科技部報請國務院審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訂草案)(送審稿)》。2015年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3月23日,全國政協召開雙周協商座談會,專門就此問題協商座談。現將有關發言摘登如下。
全國政協委員、重慶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副主任潘復生:解決瓶頸問題仍需大膽創新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訂稿抓住了制約成果轉化的瓶頸問題,但要解決好這些瓶頸問題還需大膽創新,處置方式、權益平等和管理責任等方面的問題需要特別關注。具體建議:
一、 要突破把科技成果當做有形資產處置的傳統模式。建議增加一條:“完成單位處置科技成果時,可作為特殊國有資產處置,國家鼓勵處置過程和處置方式的創新”。
二、 要把科技人員受益權保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建議明確各方平等關系并把完成人收益的最低比例提高到30%以上,同時明確專有技術轉讓享有專利技術轉讓同等的繼承權。另外,在約定優先前提下,應明確完成人的利益不得低于無約定時法律條款給出的最低比例。
三、 要加強對管理部門怠于轉化的責任追究。建議增加追究項目完成單位管理部門責任的內容,建立責任追究制。
同時,修訂稿中仍有許多限制性表達,不利于科技成果在市場化環境下更好轉化和實施,會影響成果轉化效率。建議:
一、 不宜對成果轉化方式進行限制性闡述。科技成果形式多樣,轉化方式也千差萬別,不宜在法律條款中對轉化方式加以限制,過多闡述或界定既不利于司法解釋,也不利于成果轉化實施。建議取消轉化法修訂稿第十五條。
二、 不宜對成果轉化的類型進行界定。修訂稿基本上以技術入股或技術出讓方式為重點對成果轉化進行規定,但實際過程中成果轉化類型很多,法律規定要考慮普適性。建議把第二條簡化為“本法所稱科技成果轉化,一般是指科學技術成果向產業轉移并實現產業化應用的活動”。文本內容中也應涵蓋其他類型的成果轉化。
三、 不宜對成果完成單位附加限制條件。市場化過程中,成果完成單位必將越來越多元化。建議在轉化法修訂稿中統一使用“成果完成單位”的表達。
四、 把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減法為“科技成果轉化法”,把“促進”兩字取消,這樣有利于法律條文規范化、科學化、國際化。
編輯:薛鑫
關鍵詞:《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修訂 全國政協 政協委員 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