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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國務院印發《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
第二節 打造廣州南沙粵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區
攜手港澳建設高水平對外開放門戶。充分發揮國家級新區和自貿試驗區優勢,加強與港澳全面合作,加快建設大灣區國際航運、金融和科技創新功能的承載區,成為高水平對外開放門戶。合理統籌解決廣州南沙新增建設用地規模,調整優化城市布局和空間結構,強化與周邊地區在城市規劃、綜合交通、公共服務設施等方面的一體化銜接,構建“半小時交通圈”。支持廣州南沙與港澳合作建設中國企業走出去綜合服務基地和國際交流平臺,建設我國南方重要的對外開放窗口。
共建創新發展示范區。強化粵港澳聯合科技創新,共同將廣州南沙打造為華南科技創新成果轉化高地,積極布局新一代信息技術、人工智能、生命健康、海洋科技、新材料等科技前沿領域,培育發展平臺經濟、共享經濟、體驗經濟等新業態。支持粵港澳三地按共建共享原則,在廣州南沙規劃建設粵港產業深度合作園,探索建設粵澳合作葡語國家產業園,合作推進園區規劃、建設、開發等重大事宜。在內地管轄權和法律框架下,營造高標準的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與港澳相銜接的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環境,為港澳產業轉型升級、居民就業生活提供新空間。
建設金融服務重要平臺。強化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本源,著力發展航運金融、科技金融、飛機船舶租賃等特色金融。支持與港澳金融機構合作,按規定共同發展離岸金融業務,探索建設國際航運保險等創新型保險要素交易平臺。研究探索在廣東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粵港澳大灣區國際商業銀行,服務大灣區建設發展。探索建立與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相適應的賬戶管理體系,在跨境資金管理、人民幣跨境使用、資本項目可兌換等方面先行先試,促進跨境貿易、投融資結算便利化。
打造優質生活圈。高標準推進廣州南沙城市規劃建設,強化生態核心競爭力,彰顯嶺南文化、水鄉文化和海洋文化特色,建設國際化城市。積極探索有利于人才發展的政策和機制,加快創建國際化人才特區。提升社會服務水平,為區內居民提供更加便利的條件。
第三節 推進珠海橫琴粵港澳深度合作示范
建設粵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區。配合澳門建設世界旅游休閑中心,高水平建設珠海橫琴國際休閑旅游島,統籌研究旅客往來橫琴和澳門的便利措施,允許澳門旅游從業人員到橫琴提供相關服務。支持橫琴與珠海保稅區、洪灣片區聯動發展,建設粵港澳物流園。加快推進橫琴澳門青年創業谷和粵澳合作產業園等重大合作項目建設,研究建設粵澳信息港。支持粵澳合作中醫藥科技產業園發展,探索加強與國家中醫藥現代化科技產業創新聯盟的合作,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前提下,為園區內的企業新藥研發、審批等提供指導。探索符合條件的港澳和外籍醫務人員直接在橫琴執業。
加強民生合作。支持珠海和澳門在橫琴合作建設集養老、居住、教育、醫療等功能于一體的綜合民生項目,探索澳門醫療體系及社會保險直接適用并延伸覆蓋至該項目。在符合橫琴城市規劃建設基本要求的基礎上,探索實行澳門的規劃及工程監管機制,由澳門專業人士和企業參與民生項目開發和管理。研究設立為澳門居民在橫琴治病就醫提供保障的醫療基金。研究在橫琴設立澳門子弟學校。
加強對外開放合作。支持橫琴與澳門聯手打造中拉經貿合作平臺,搭建內地與“一帶一路”相關國家和地區的國際貿易通道,推動跨境交付、境外消費、自然人移動、商業存在等服務貿易模式創新。支持橫琴為澳門發展跨境電商產業提供支撐,推動葡語國家產品經澳門更加便捷進入內地市場。研究將外國人簽證居留證件簽發權限下放至橫琴。
第四節 發展特色合作平臺
支持珠三角九市發揮各自優勢,與港澳共建各類合作園區,拓展經濟合作空間,實現互利共贏。支持落馬洲河套港深創新及科技園和毗鄰的深方科創園區建設,共同打造科技創新合作區,建立有利于科技產業創新的國際化營商環境,實現創新要素便捷有效流動。支持江門與港澳合作建設大廣海灣經濟區,拓展在金融、旅游、文化創意、電子商務、海洋經濟、職業教育、生命健康等領域合作。加快江門銀湖灣濱海地區開發,形成國際節能環保產業集聚地以及面向港澳居民和世界華僑華人的引資引智創業創新平臺。推進澳門和中山在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深度合作,拓展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新空間。支持東莞與香港合作開發建設東莞濱海灣地區,集聚高端制造業總部、發展現代服務業,建設戰略性新興產業研發基地。支持佛山南海推動粵港澳高端服務合作,搭建粵港澳市場互聯、人才信息技術等經濟要素互通的橋梁。
第十一章 規劃實施
第一節 加強組織領導
加強對規劃實施的統籌指導,設立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研究解決大灣區建設中政策實施、項目安排、體制機制創新、平臺建設等方面的重大問題。廣東省政府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要加強溝通協商,穩步落實《深化粵港澳合作推進大灣區建設框架協議》與本規劃確定的目標和任務。鼓勵大灣區城市間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交流,共同推進大灣區建設。
第二節 推動重點工作
中央有關部門要結合自身職能,抓緊制定支持大灣區發展的具體政策和措施,與廣東省政府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加強溝通,堅持用法治化市場化方式協調解決大灣區合作發展中的問題。廣東省政府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要在相互尊重的基礎上,積極協調配合,共同編制科技創新、基礎設施、產業發展、生態環境保護等領域的專項規劃或實施方案并推動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會同國務院港澳辦等有關部門對本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跟蹤分析評估,根據新情況新問題研究提出規劃調整建議,重大問題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
第三節 防范化解風險
做好防范化解重大風險工作,重點防控金融風險。強化屬地金融風險管理責任,做好重點領域風險防范和處置,堅決打擊違法違規金融活動,加強薄弱環節監管制度建設,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廣東省要嚴格落實預算法有關規定,強化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管理,有效規范政府舉債融資;加大財政約束力度,有效抑制不具有還款能力的項目建設;加大督促問責力度,堅決制止違法違規融資擔保行為。
第四節 擴大社會參與
支持內地與港澳智庫加強合作,為大灣區發展提供智力支持。建立行政咨詢體系,邀請粵港澳專業人士為大灣區發展提供意見建議。支持粵港澳三地按照市場化原則,探索成立聯合投資開發機構和發展基金,共同參與大灣區建設。支持粵港澳工商企業界、勞工界、專業服務界、學術界等建立聯系機制,加強交流與合作。擴大大灣區建設中的公眾參與,暢通公眾意見反饋渠道,支持各類市場主體共同參與大灣區建設發展。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發展 灣區 合作 粵港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