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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字典糾紛案落槌 法院認定其為未注冊馳名商標
相關機構關于“出版行業品牌影響力調查報告”顯示,在參與調查的讀者中有70.34%的人使用過《新華字典》,并有39.3%的讀者知道《新華字典》是商務印書館出版的。
從相關公眾對涉案“新華字典”的知曉程度來看,“新華字典”已經在全國范圍內被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從商務印書館使用“新華字典”持續的時間和銷售數量來看,近60年間“新華字典”已經在全國范圍內銷售數億冊,銷售量巨大,銷售范圍非常廣泛。從商務印書館對“新華字典”宣傳所持續的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來看,“新華字典”已經獲得較大的影響力和較高的知名度。從“新華字典”受保護的記錄來看,“新華字典”已經多次受到保護。據此,法院認定“新華字典”構成未注冊馳名商標。
專家指出,所謂“未注冊馳名商標”,是指商標的使用者由于某種原因沒有或者尚未來得及注冊商標,或者注冊申請尚未被核準,但事實上,經過宣傳和使用,該商標已在相關公眾中有了很高知名度,為大家認可。
現行《商標法》中明確規定,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對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彌補了我國商標保護體系中原有的不足,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搶注”現象。有關專家認為,由于未注冊馳名商標想要獲得充分保護存在諸多不確定性,因此企業更應立足我國商標保護法律體系的現狀,采取多種措施來保護自身的商標權益。
近似裝潢構成不正當競爭
涉案商標“新華字典”,經過商務印書館的使用已經達到馳名商標的程度,應該得到法律保護。但是,華語出版社認為,將“新華字典”作為商務印書館的未注冊馳名商標給予保護將會破壞出版行業正常的經營管理秩序,損害知識的傳播。
法院認為,“新華字典”作為商標,其商譽亦與其內容緊密相連,商務印書館作為“新華字典”未注冊商標持有人不僅享有權利,更承擔了《商標法》意義上商標持有人對其提供商品質量的保障義務,及與其馳名商標美譽度相稱的傳播正確漢語言文字知識的社會責任。“新華字典”作為未注冊馳名商標給予保護不會破壞出版行業正常的經營管理秩序,損害知識的傳播。
也就是說,將“新華字典”作為商務印書館的未注冊馳名商標給予保護,不僅是對之前商務印書館在經營“新華字典”辭書商品中所產生的商譽給予保護,更是通過商標授予的方式使其承擔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
業內人士分析,《商標法》保護的商標權本身即為對商標獨占使用的權利,這種獨占使用針對的是商標本身,而非商標所附著的商品。即便給予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給予的僅為獨占使用“新華字典”商標的權利而非出版相關辭書的專有權,不會因此直接造成辭書行業所謂的壟斷。如果商務印書館的實際經營行為構成了壟斷并符合法律所禁止實施的行為,相關市場競爭主體可以依據前述法律規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和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
此外,《新華字典》的配色可以說是“經典色”,給消費者留下了深刻印象。細心的消費者會發現,《新華字典》(第11版)使用的裝潢是對與其功能性無關的構成要素作了獨特的排列組合,形成了能夠與其他經營者的同類商品相區別的整體形象。
商務印書館發現華語出版社擅自生產和銷售打著“新華字典”名義的辭書,例如:實用《新華字典》(全新版)、實用《新華字典》(修訂本)、學生《新華字典》(雙色全新版)、學生《新華字典》(全新大字本)、小學生《新華字典》(全新版)、學生《新華字典》(精編本)等,而且,華語出版社的部分字典與商務印書館在先出版的《新華字典》(第11版)特有的包裝裝潢高度近似。
華語出版社則表示,商務印書館涉案《新華字典》(第11版)的裝潢不屬于法律規定的“特有裝潢”,不會使購買者產生混淆或誤認。商務印書館涉案《新華字典》(第11版)裝潢設計不具有顯著特征及獨創性。華語出版社早在2006年開始出版的系列圖書即采用了上下雙色的裝潢設計,華語出版社涉案《新華字典》與其系一脈相承,并未抄襲商務印書館涉案《新華字典》(第11版)的裝潢設計。
法院經審理認為,經過商務印書館長期的宣傳和經營,公眾能夠將上述裝潢的整體形象與《新華字典》(第11版)的商品來源聯系起來。《新華字典》的裝潢所體現的文字、圖案及其排列組合具有識別和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具備特有性。華語出版社在與商務印書館出版的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相同的辭典商品上使用相近似的裝潢設計,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華語出版社因擅自使用《新華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而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新華字典糾紛案 馳名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