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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字典糾紛案落槌 法院認定其為未注冊馳名商標
“新華字典”糾紛案落槌,法院認定“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
—— 捍衛“新華字典”之名
《新華字典》在無數中國人心中有著特殊的地位,具有“國典”之名。伴隨知識服務的興起,眾多出版企業紛紛打造各種平臺。2017年6月份,商務印書館的“新華字典APP”上線后,迅速吸引了大量用戶下載。這本最初只有巴掌大的辭書,在觸網后華麗變身的同時,卻因“新華字典”是未注冊馳名商標還是通用名稱而引發糾紛。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原告商務印書館有限公司訴被告華語教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法院判決被告華語出版社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在《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等相關媒體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原告商務印書館經濟損失300萬元及合理支出27萬余元。
商務印書館訴討商標權
近年來,市面上出現了冠以“新華字典”字樣的多種版本的圖書。其實,早在1999年,有關部門就制定了對打擊侵權盜版等違法活動的措施,指出“《新華字典》等是商務印書館出版的重點工具書,這些圖書在漢語言普及與研究,以及語言教學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深受廣大讀者喜愛”。2015年,國家版權局發布“國家版權局關于公布2014年度打擊侵權盜版十大案件的通知”中,就有“云南‘3·28’銷售盜版《新華字典》案”。
商務印書館有限公司以“擅自生產和銷售打著‘新華字典’名義的辭書,導致市場混淆”為由,與華語教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展開商標保衛戰。2016年10月份,這起涉及“國典”之爭的糾紛案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開庭。
庭審現場,原被告雙方帶了共計200多本各種版本的《新華字典》,鋪滿法庭地面。其中僅原告一方就帶來了160多本《新華字典》,包括商務印書館自1957年至今出版的全部11個版本的《新華字典》,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由人民教育出版社于1953年出版的第1版《新華字典》。被告華語出版社也帶來了40多本“實用版”《新華字典》。兩個出版社的《新華字典》放在一起對比,有些連封面圖案設計都非常相近,很難分辨區別。
商務印書館訴稱,商務印書館于1957年出版了其第1版《新華字典》,并連續出版至今,已連續出版了《新華字典》通行版本至第11版。2010年至2015年,原告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新華字典》在字典類圖書市場的平均占有率超過50%。截至2016年,原告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新華字典》全球發行量超過5.67億冊,獲得“最受歡迎的字典”吉尼斯世界紀錄及“最暢銷的書(定期修訂)”吉尼斯世界紀錄等多項榮譽。長期以來,“新華字典”發揮著商標的作用,穩定地指向產品的來源商務印書館。經過商務印書館長期使用、培育和經營,“新華字典”已被打造為辭書領域的精品品牌,積累了良好的品牌美譽度和知名度,成為公眾熟知的字典品牌,構成馳名商標。
商務印書館認為,華語出版社生產、銷售“新華字典”辭書的行為侵害了原告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未注冊馳名商標,且被告華語出版社使用原告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在《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等相關媒體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萬元及合理支出40萬元。同時,商務印書館請求法院認定“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
未注冊馳名商標惹爭議
在原被告法庭交鋒中,華語出版社認為,“新華”本身沒有商標標識性功能,屬于特定歷史時期產生的通用詞匯。《新華字典》的編纂屬于建國初期社會公眾漢字掃盲項目,《新華字典》的命名、編纂、出版發行均由國家推動產生,任何人均無權要求獨占使用該辭書通用名稱。相應的商標權益也應由《新華字典》的編撰者主張,商務印書館無權主張。華語出版社另提供證據稱,至少有30多家出版社出版了上百種以“新華字典”為正書名的圖書。
顯著識別性是商標的基本特征,是一個標識可以作為商標的基本屬性。只有具有顯著特征的標識才能發揮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進而可以作為商標注冊或保護。“新華字典”是否具備商標的顯著特征、是否構成未注冊馳名商標,這是“新華字典”糾紛案中需首先解決的爭議焦點問題。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新華字典”具有特定歷史起源、發展過程和長期唯一的提供主體以及客觀的市場格局,保持著產品和品牌混合屬性的商品名稱,在相關消費者中形成了穩定的認知聯系,具有指示商品來源的意義和作用,具備商標的顯著特征。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新華字典糾紛案 馳名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