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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
九、 推進體制機制創新,強化鄉村振興制度性供給
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必須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要以完善產權制度和要素市場化配置為重點,激活主體、激活要素、激活市場,著力增強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
(一)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落實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政策,銜接落實好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30年的政策,讓農民吃上長效“定心丸”。全面完成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實現承包土地信息聯通共享。完善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制度,在依法保護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戶承包權前提下,平等保護土地經營權。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可以依法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入股從事農業產業化經營。實施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工程,培育發展家庭農場、合作社、龍頭企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和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
(二)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系統總結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經驗,逐步擴大試點,加快土地管理法修改,完善農村土地利用管理政策體系。扎實推進房地一體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完善農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和農民房屋財產權,適度放活宅基地和農民房屋使用權,不得違規違法買賣宅基地,嚴格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嚴格禁止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前提下,允許縣級政府通過村土地利用規劃,調整優化村莊用地布局,有效利用農村零星分散的存量建設用地;預留部分規劃建設用地指標用于單獨選址的農業設施和休閑旅游設施等建設。對利用收儲農村閑置建設用地發展農村新產業新業態的,給予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獎勵。進一步完善設施農用地政策。
(三)深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全面開展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集體成員身份確認,加快推進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推動資源變資產、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東,探索農村集體經濟新的實現形式和運行機制。堅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正確方向,發揮村黨組織對集體經濟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防止內部少數人控制和外部資本侵占集體資產。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引導進城落戶農民依法自愿有償轉讓上述權益。研究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充實農村集體產權權能。全面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深入推進集體林權、水利設施產權等領域改革,做好農村綜合改革、農村改革試驗區等工作。
(四)完善農業支持保護制度。以提升農業質量效益和競爭力為目標,強化綠色生態導向,創新完善政策工具和手段,擴大“綠箱”政策的實施范圍和規模,加快建立新型農業支持保護政策體系。深化農產品收儲制度和價格形成機制改革,加快培育多元市場購銷主體,改革完善中央儲備糧管理體制。通過完善拍賣機制、定向銷售、包干銷售等,加快消化政策性糧食庫存。落實和完善對農民直接補貼制度,提高補貼效能。健全糧食主產區利益補償機制。探索開展稻谷、小麥、玉米三大糧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險和收入保險試點,加快建立多層次農業保險體系。
十、 匯聚全社會力量,強化鄉村振興人才支撐
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必須破解人才瓶頸制約。要把人力資本開發放在首要位置,暢通智力、技術、管理下鄉通道,造就更多鄉土人才,聚天下人才而用之。
(一)大力培育新型職業農民。全面建立職業農民制度,完善配套政策體系。實施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程。支持新型職業農民通過彈性學制參加中高等農業職業教育。創新培訓機制,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專業技術協會、龍頭企業等主體承擔培訓。引導符合條件的新型職業農民參加城鎮職工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制度。鼓勵各地開展職業農民職稱評定試點。
(二)加強農村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建立縣域專業人才統籌使用制度,提高農村專業人才服務保障能力。推動人才管理職能部門簡政放權,保障和落實基層用人主體自主權。推行鄉村教師“縣管校聘”。實施好邊遠貧困地區、邊疆民族地區和革命老區人才支持計劃,繼續實施“三支一扶”、特崗教師計劃等,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基層成長計劃。支持地方高等學校、職業院校綜合利用教育培訓資源,靈活設置專業(方向),創新人才培養模式,為鄉村振興培養專業化人才。扶持培養一批農業職業經理人、經紀人、鄉村工匠、文化能人、非遺傳承人等。
(三)發揮科技人才支撐作用。全面建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到鄉村和企業掛職、兼職和離崗創新創業制度,保障其在職稱評定、工資福利、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權益。深入實施農業科研杰出人才計劃和杰出青年農業科學家項目。健全種業等領域科研人員以知識產權明晰為基礎、以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政策。探索公益性和經營性農技推廣融合發展機制,允許農技人員通過提供增值服務合理取酬。全面實施農技推廣服務特聘計劃。
(四)鼓勵社會各界投身鄉村建設。建立有效激勵機制,以鄉情鄉愁為紐帶,吸引支持企業家、黨政干部、專家學者、醫生教師、規劃師、建筑師、律師、技能人才等,通過下鄉擔任志愿者、投資興業、包村包項目、行醫辦學、捐資捐物、法律服務等方式服務鄉村振興事業。研究制定管理辦法,允許符合要求的公職人員回鄉任職。吸引更多人才投身現代農業,培養造就新農民。加快制定鼓勵引導工商資本參與鄉村振興的指導意見,落實和完善融資貸款、配套設施建設補助、稅費減免、用地等扶持政策,明確政策邊界,保護好農民利益。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殘聯等群團組織的優勢和力量,發揮各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等積極作用,支持農村產業發展、生態環境保護、鄉風文明建設、農村弱勢群體關愛等。實施鄉村振興“巾幗行動”。加強對下鄉組織和人員的管理服務,使之成為鄉村振興的建設性力量。
(五)創新鄉村人才培育引進使用機制。建立自主培養與人才引進相結合,學歷教育、技能培訓、實踐鍛煉等多種方式并舉的人力資源開發機制。建立城鄉、區域、校地之間人才培養合作與交流機制。全面建立城市醫生教師、科技文化人員等定期服務鄉村機制。研究制定鼓勵城市專業人才參與鄉村振興的政策。
編輯:秦云
關鍵詞: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