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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濟轉型升級中推進勞動者素質提升
全國政協“重視去產能過程中職工就業再就業問題”雙周協商座談會發言摘登(下)
全國政協委員,鼎立律師事務所首席律師施杰:
去產能,法律制度要跟進
通過重組、轉結構等無需退出市場的企業,如何保障職工安置基金發揮作用,提幾點建議:
一、 明確職工安置資金應優先于企業債權。企業安置資金來源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企業自有資金,二是政府撥付的專項獎補資金。企業在重組過程中,企業職工有權請求企業支付職工安置基金,但是這項請求權是否有優先效力?現有法律法規并沒有對此作出明確規定。但是職工安置問題的優先權問題,關系到企業不能同時支付安置資金與企業債權人的債權時,職工能否獲得相應保障以及獲得保障金額的大小。建議在設計職工安置資金相關規則時,明確去產能企業在重組過程中,職工請求企業支付安置資金權優先于其他債權人。
二、 職工安置基金專款免于凍結。職工安置專項基金用于維持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如果法院凍結職工安置基金,就意味著去產能企業的職工生計或將無法保障,安置基金撥付目的也就不能實現。因此,無論企業有無生還希望,職工安置基金都只能用于因去產能而轉崗、失業的職工。
三、 建立職工安置資金專用賬戶,與企業資金相分離。如果安置資金與企業財產已混合,應當優先滿足職工安置需求。這個賬戶內資金只能專款專用,并且將職工安置資金專用賬戶交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監督管理,由此減少資金被挪用的風險,以便更好維護職工權益。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職工 企業 安置 資金 再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