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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建設工程質量問題與對策”雙周協商座談會發言摘登
政府部門回應
■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夏勇:
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一法兩條例”,即1998年建筑法、2000年《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這幾個法對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發揮了重要作用,很難想象,當年不搞這幾個法會有怎樣的嚴重后果。同時也要看到,“一法兩條例”的制定實施已近20年了,實踐中出現的一些問題亟須研究解決。
首當其沖的是工程質量的主體責任。建設工程涉及多個主體,其中最主要的是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建設單位領取施工許可證,并進行發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對其承擔的工程和業務承擔質量責任。在法律上進一步完善主體責任,優化責任體系,先明確以下幾個問題:一是誰負總責?是建設單位負總責還是總承包單位負總責;二是通過承包合同能否轉移相關質量責任;三是建設單位質量責任和項目公司及其負責人的質量責任如何劃分;四是建設單位或者總承包單位的質量責任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質量責任關系,是否承擔連帶責任。此外,建筑工人特別是農民工的責任意識、責任機制和保障,也應高度重視。
還有其他一些亟須研究的問題。比如,工程發包問題。現在轉包掛靠、層層分包等問題仍較為突出,這是造成質量責任不清、事故時有發生的重要原因。建議結合建筑業改革、資質資格的簡化優化以及建筑工人隊伍的發展變化等,拿出具體管用的辦法;又比如,強制招標問題。對非國有資金投資項目,是否應當由建設單位自主決定招標發包。這涉及招標投標法及相關配套法規的規定,國務院目前正在研究修改《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
一些委員發言中提到的修改建筑法,涉及面廣、難度大,當前面臨的主要問題,一方面是重點優化完善質量主體責任,完善強制招標以及工程監理、施工圖設計審查、違法行為處罰等方面的制度;另一方面是明確調整范圍和管理體制,重點是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與水利、公路、鐵路等專業工程的關系,實際上也是建筑法的適用范圍與公路法、鐵路法、水法等法律的適用范圍的銜接問題。
全國政協舉行“建設工程質量問題與對策”雙周協商座談會,必將對加強建設工程質量法制工作起到重大推動作用。國務院法制辦將認真學習消化今天會議精神,積極配合做好建筑法及相關法規修訂工作。
■公安部消防局局長于建華:
建設工程質量與消防安全息息相關,同時,建設工程的消防質量是整個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從近些年來消防監管以及發生的一些重特大火災事故的情況來看,建設工程消防質量問題還是不少的。一是建筑工程的消防質量主體責任沒有落實。據統計,每年有30%的建設工程存在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的問題。二是一些地方存在干預建設工程消防行政審批的現象。三是建設工程消防質量綜合監管還沒有形成合力,力度也不大,公安消防部門和住建部門的聯合監管機制還不健全,聯合監管效能有待提高。剛才丁金宏委員講到,個別工程消防部門把關不嚴,這種情況也是客觀存在的。
針對這些問題,消防局將重點抓好三件事情:一、負責加大建設工程的消防質量監督抽查、問責和處罰力度,嚴格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質量的終身負責制,督促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落實主體責任。二、要大力推進建設工程消防質量誠信體系建設。依托國家正在建設的社會信用體系,建立建設工程的消防安全不良行為記錄,以及失信嚴格懲戒機制。三、要推進消防監管體制和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最近我們正在認真落實中央批準的公安改革框架意見,一方面要推進消防監管體制改革,調整消防監管職能;縮小消防的審核驗收范圍。另一方面公安部已經啟動了消防法以及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修改,強化事中、事后監督和便民服務。同時我們還將和住建部門密切配合,健全聯合執法檢查機制,提高聯合監管的效能。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質量 工程 建設 責任 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