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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證婚姻家庭法律的變遷:婚前體檢并未取消
結婚的年齡
根據黨中央的批示,11月3日,全國婦聯邀請民政部、衛生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單位的負責人協商,決定成立修改婚姻法小組。時任全國婦聯主席康克清任組長,修改婚姻法小組下設辦公室。我是第一個到修改婚姻法小組報到的。
開始是李寶光(時任全國婦聯副主席)帶著我們以1950年婚姻法為基礎,哪些應該刪除,哪些可以保留,哪些需要修改,大家討論,我執筆起草條文。后來,李寶光調到河南工作后,婦聯指定書記處第一書記、黨組副書記羅瓊大姐牽頭這件事。這中間,起草組蘇慶出國學習,社科院法學所又派來了陳明俠。1980年初,中國政法大學的巫昌禎教授也參與了進來。
從1978年底到1979年6月,經我的手就起草了6稿草案,起初定名為《婚姻家庭法》。后來,我們又帶著這些草案到機關、基層征求意見。這次修訂爭論最大的兩個問題:一是結婚的年齡,二是離婚的條件。
1950年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為男20歲、女18歲,但隨著20世紀70年代計劃生育的全面展開,全國各地都自行規定了晚婚年齡,且多不一致。有的地方還用晚婚年齡替代了法定的婚齡。
剛剛恢復工作不久的彭真,出任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他在一次民法座談會上談到婚姻法修改時說:“一切法律都要適應人民的需要。我們制訂婚姻法,不能不考慮老百姓的生活習慣。大家都是年輕時候過來的,你想想,非要農村青年二十好幾歲結婚,能不能行得通?計劃生育應該提倡,但是,婚齡問題和育齡問題要分開。生育年齡可以號召推遲,至于婚齡,也應該提倡晚婚,但是作為法律規定,就要適度。城市知識分子主張高一些,農民主張低一些,我們國家人口百分之八十是農民,就要照顧到最廣大的農民。法制委員會建議的男22歲、女20歲,調查了31個國家,已經是最高的。有人說25歲才能達到性成熟,我問了林巧稚教授,哪里有那個事情!還有離婚問題,只要一方不同意,兩三年也離不了,男女關系破裂到一個把另一個害死。”
離婚的條件
關于離婚的條件問題,實際上從1950年婚姻法公布不久,就產生了“理由論”和“感情論”之爭,一直是爭論不休。“理由論”堅持離婚必須有正當理由為原則。如被包辦的人提出離婚,應該給予批準;有喜新厭舊的人提出離婚,則不予支持。“感情論”則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這是從婚姻的本質出發,婚姻既然已經死亡,存在還有什么意義?
修改小組在擬定的草案中,將原第17條規定:“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經區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調解無效時,亦準予離婚。”改為:“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首先進行調解,如調解無效,應根據夫妻關系是否已經破裂,能否恢復和好,作出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對此,起草組第一考慮到的是當時我國的婚姻狀況已經完全不同于新中國成立初期,那時要求離婚的主要是舊社會普遍形成的封建包辦婚姻,提出離婚訴訟的絕大多數是受壓迫的勞動婦女。新中國成立30年來,隨著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發展,婦女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純屬強迫包辦的婚姻,即便“文革”期間有所回潮,但畢竟比起解放初期要大大減少了。第二,從多年的審判實踐中體會,離婚案件一般比較復雜。有些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而判離的,對夫妻雙方,特別對女方及子女確實有利;但也有判不離的,反而比較好。也有不少要求離婚的夫婦,經過一定的工作,又和好了。所以草案作了這樣的修改,可判離也可判不離。
1980年9月10日,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修訂后的婚姻法,并于次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婚姻法實事求是地確定了婚齡,將1950年婚姻法規定的婚齡提高2歲,改成男22歲、女20歲。用當年一位立法者的話來說就是:“我們不能制訂一個使很多老百姓都違法的法律。”同時,還禁止3代以內旁系血親間的通婚。中國古代是非常流行表親結婚的,如賈寶玉與林黛玉、薛寶釵都是表兄妹。當時有些人提出制定這個規定條件可能還不成熟,所以最終在婚姻法說明報告中作了一些比較靈活的說明,例如在個別偏遠地區不要一刀切。隨著時代的發展,這個說明也漸漸失去必要了。
編輯:牟宗娜
關鍵詞:婚姻家庭法律 婚姻法修訂 婚前體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