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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重慶市政協實踐探索大討論:協商民主的行與思
渝北區政協主席李聯鐵認為,十八大報告指出“通過政協組織就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廣泛協商”,這是對政治協商內容的寬泛界定,對哪些問題必須提交政協協商,還沒有較明確的規定。
南岸區政協副主席時玫也深有同感。她認為,不少地方政協對協商的主題和內容隨意性較大,雖說總體上沒有離開大局和中心,但協商議題缺乏完整科學的生成機制。
正是因為協商內容缺乏清晰明確的界定,同時基層部門、單位、團體以及個人對協商都有不同的看法,有時會出現政協認為是重要問題,而黨委、政府卻認為未必重要,導致不經協商就直接決策、直接實施的事項較多。
李聯鐵由此認為,協商什么、什么能協商、什么不能協商,需要各級黨委根據中央原則,對本級本地的協商內容作具體的規定。
在協商議題的確定上,時玫提出,可通過3個途徑完善協商內容的確定機制。一是按照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原則,由黨委牽頭,會同政府、政協兩方共同研究確定協商議題。二是政協組織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初步調研的基礎上,結合委員反映的集中或重大的提案和社情民意,提出需要黨委、政府就某些重要問題開展協商的動議并提交黨委審議,在充分研討后,形成第二類協商議題。三是政協針對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呼聲很高、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組織各界人士與黨政部門開展協商。
王濟光則對政協幾種不同的協商形式的議題確認提出建議。專題協商重點聚焦具有全局性、戰略性、前瞻性的重要課題;對口協商要在與黨委政府有關部門溝通協商的基礎上,由各專門委員會圍繞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和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確定題目;界別協商題目要由各界別和聯系該界別的政協有關部門提出,主要是界別比較關注、相對微觀的課題;提案辦理協商議題,要由政協提案委員會根據征集到的提案情況研究確定。
關鍵詞 規范程序
避免協商隨意性
早在2009年,長壽區就以區委名義出臺了《關于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的意見》(簡稱《意見》)。該《意見》首次從制度層面,對協商的主體、內容、形式等進行了規范。
長壽區政協主席張明生認為,雖然規范還不太成熟,但避免了協商的隨意性。
編輯:劉愛梅
關鍵詞:協商 政協 民主 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