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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簡分流”,法官教你民事糾紛怎么解
打官司,程序復雜耗時長?其實,并不全是。
2019年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目前已在北京、上海、南京、蘇州、西安等20多個城市試點運行半年有余。
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旨在實現公平正義與司法效率的有機統一。對于群眾打官司而言,意味著有哪些不同與實惠?近日,《法治日報》記者采訪了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法官列舉三個案例,解讀了試點運行后民事訴訟案件審理的一些新變化。
小額訴訟程序實行一審終審
張先生與李女士是同事關系,因李女士急需用錢,雙方達成口頭借款合同,約定李女士向張先生借款4萬元并于一年后歸還。張先生當場向李女士交付了借款,李女士向張先生出具了借條,雙方在借條上簽字按手印并簽署了日期。
借款到期后,張先生要求李女士支付本金及借款期間的利息,李女士以借款時未約定支付利息而不同意支付,故張先生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案件事實較為清晰、適用法律明確,因此在開庭前向雙方釋明本案根據相關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并將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在答辯期、開庭、上訴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及適用其他程序審理不同之處明確告知,雙方均明確表示對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無異議,要求法院依法快速處理雙方糾紛。
據此,法院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開庭審理本案,當庭作出判決,判令李女士償還張先生借款本金4萬元,駁回張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并告知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的,出借人要求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無法得到支持。李女士庭后當即向張先生償還借款,案件從立案到審結僅用了20天。
據石景山法院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庭長左文兢介紹,小額訴訟程序,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和派出法庭審理符合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符合規定的,實行一審終審。
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開展后,石景山法院對規范小額訴訟程序、依法擴大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范圍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在案件受理之初會根據案件性質、案由、標的額、疑難復雜程度等因素,初步判斷案件難易程度并進行標記,在符合規定的案件中注意引導當事人選擇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處理民事案件,將簡單、復雜案件區分開,各由專門團隊審理,切實提升了審判質量和效率。
“小額訴訟程序是在充分保障訴訟權利,確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簡化相關程序,提升審判效率、增強人民群眾司法幸福感、獲得感的重要途徑。”左文兢稱,小額訴訟程序與簡易程序、普通程序的區別主要為:傳喚送達方面的簡便,可通過電話、電子郵件、傳真、手機短信等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送達或進行證據交換;舉證與答辯方面的簡便,法院釋明法律后果后,當事人可明確放棄舉證、答辯期,也可確定不多于七日的舉證、答辯期;開庭簡便,可不受庭審程序限制,直接圍繞訴訟請求進行;審理期限較短,原則上兩個月內審結案件;實行一審終審,不得上訴。
司法確認讓調解協議具備強制力
除了暢通小額訴訟程序,司法確認也是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的重要法寶。
宋奶奶與黃爺爺育有3個子女,二老去世后留下100多萬元存款。3名子女因遺產繼承問題產生糾紛,希望能由中立第三方進行調解,且調解結果對各方都有約束力,因此來到石景山法院調解室咨詢。
經石景山法院特邀調解員當場調解,3名子女簽署調解協議書。為使調解內容具有強制執行力,他們共同向石景山法院申請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
經法院審查,調解協議內容符合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法律規定,當場出具民事裁定書,裁定協議有效,各方應當按照調解協議書的約定自覺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就這樣,老人的3名子女僅來法院一趟,就完成了調解和司法確認一條龍服務,且不需繳納案件受理費。
石景山法院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法官孟哲稱,司法確認是指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行業調解組織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經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簽字蓋章后,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法院審查調解協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司法確認后即具有申請強制執行效力。
孟哲提示,調解組織在調解民事糾紛、化解社會矛盾上具有天然的優勢,其身居第三方,能較為中立地進行涉及家庭糾紛、鄰里矛盾的非訴訟調解。而司法確認則是依法賦予調解協議以強制執行效力、促進非訴調解和依法確認相結合、方便快捷解決民事糾紛的重要方式,且法院受理司法確認申請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費,因此公民處理民事糾紛可選擇調解組織調解達成協議后進行司法確認,以此降低解紛成本。
當然,選擇司法確認解決民事糾紛也需要符合法律規定,比如涉及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不屬于收到申請的法院管轄以及確認婚姻關系、親子關系、收養關系等身份關系等情形,司法確認申請法院不受理。同時,司法確認的內容需自愿、明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社會、他人合法權益,不違背公序良俗,不得有偽造證據、虛假陳述、虛構民事糾紛等虛假調解行為等。
接收訴狀證據皆可申請電子送達
民事案件送達,同樣是案件審理順利進行的關鍵環節之一。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開展之后,關于電子送達的規定更加明確具體、適用范圍適度擴大,電子送達與其他送達相結合亦能更好完成民事訴訟送達程序。
在石景山法院今年審理的一起案件中,顧客在某快餐店就餐時不慎摔傷,致腰椎橫突骨折到醫院就診,后與該快餐店就賠償事宜未能協商一致,訴至法院。案件審理時正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緊要關頭,法院與快餐店代理人靳先生聯系時其在外地老家隔離,無法到院領取也無法接收郵寄的訴訟材料。經電話溝通,承辦法官確認靳先生能正常上網接收電子郵件,故通過集約送達一體化平臺向其電子郵箱發送了起訴狀、證據材料等,最終靳先生收到電子郵件順利查看證據材料,通過“云法庭”網上開庭的方式參與庭審并與顧客達成調解。石景山法院向雙方電子郵箱送達調解書后,標志著該案順利結案。
孟哲提醒,公民在參與試點法院進行民事訴訟時,可自愿選擇微信等即時通訊賬號、電子郵件、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傳真等電子送達方式并確認接收訴訟文書的電子送達地址,法院可將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裁判文書進行電子送達。需要注意的是,法院進行電子送達時會同時通過短信方式發送提醒,故應提供能隨時接收短信的手機號碼,如有變化應及時向法院告知。
編輯:秦云
關鍵詞:民事糾紛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