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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民法典相關司法解釋清理修訂起草

訪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姚輝

2020年07月28日 10:14 | 作者:朱寧寧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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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切實推動民法典實施

□ 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 朱寧寧

民法典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明年1月1日起,它的施行將會深刻地影響著每個人的生活。

作為民法典的一大亮點,人格權編吸引了眾多目光。人格權編將會如何影響人們的日常生活?又會給司法實踐帶來哪些挑戰?圍繞這些熱點問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姚輝近日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作出解讀。

人格權編亮點體現在條文細化和規范設計上

記者:如何看待人格權編的亮點?人格權編增加了哪些新型權利?將如何影響人們的日常生活?

姚輝:社會生活是千姿百態的,每個人的想法和追求乃至興趣愛好也是各不相同的。作為行為規范和裁判準則,民法典當中的內容都是應當為我們所一體遵行的。就一般人格權問題,民法典總則編宣示了人格權的價值基礎是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人格權編正式確立了一般人格權,這在體系上具科學性。另外,堅持具體列舉和一般人格權的兜底規定,是保持立法張力和開放性的明智之舉。

需要指出的是,雖然人格權單獨成編是此次民法典編纂的獨到之處,但民法的人格權規范并不是另起爐灶的全新設計。人格權編當中的諸多規范內容都是從30多年前的民法通則就開始的,包括其間的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等大量規范的延續和匯集。

具體來說,就權利類型而言,人格權編新增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身體權。長期以來,我國法律中的身體權曾經只是一項“司法解釋中的權利”。民法通則僅規定生命健康權,未提及“身體”。此后的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雖然將身體列為受保護的對象,但侵權責任法在第二條所涵蓋的“民事權益”當中仍然僅羅列“生命權、健康權”而未承認“身體權”。這次人格權編正式將身體權確立為具體人格權,豐富和完善了物質性人格權的體系內容。

二是性自主權。近年來,性騷擾成為廣受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對此,人格權編增加了預防性騷擾的規定,同時,綜合權利保護主義和職場保護主義兩種模式,對性騷擾的認定標準以及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防止和制止性騷擾的義務作出了規定。

三是聲音權。現實生活中,自然人的聲音已經進行了商業化的使用。比如許多人都經常使用的某導航軟件就使用了一些明星的聲音。在民法典頒布之前,并沒有明確的規范對聲音進行保護,這使得部分未經許可使用他人聲音的行為無法得到規制。人格權編彌補了這一缺失,通過比照肖像權的保護規則,完善了對聲音權的法律保護。

總體來看,相比已有的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法律當中曾經規定的權利類型,民法典人格權編當中新設的權利看上去可能并不是太多。人格權編當中的規范,其亮點更多體現在條文的細化和規范的設計上,而并不主要是新型權利的創設。

對人格權既給予充分保障又進行必要限制

記者:在加大對人格權保護的同時,該如何平衡人格利益保護與限制之間的關系?會不會產生保護過度而影響技術發展等方面的問題?

姚輝:平衡或者解決權利(利益)沖突的一個常用手段是對權利進行限制。權利沖突,表面上是權利行使的交叉,背后則蘊含著是否對某種權利進行限制或者進行強化保護的價值判斷。

人格權編第九百九十九條規定,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個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該條文就是為了在姓名、名稱、肖像、個人信息等人格利益保護和限制之間尋求一個平衡點。根據該條規定,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進行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活動,是可以合理利用他人的人格利益的,這相當于對人格權進行了限制。當然,如果對他人的人格權使用不當造成了損害,使用人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人格權編第一千零二十條規定,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為實施新聞報道等事由,需要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直接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不構成侵害肖像權。這實質上是對肖像權的限制。這是為了在肖像權保護和肖像合理使用之間尋求一個平衡點,防止產生權利保護過度從而阻礙正常社會秩序的問題。

人格權編第一千零二十五條規定,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如果影響了他人的名譽,原則上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如果存在捏造、歪曲事實或者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的行為,仍然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這些規定,既可以起到鼓勵為公共利益目的進行的新聞報道和輿論監督,也為類似行為劃出了一道明確的界限,即不得有捏造、歪曲事實或者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行為,否則就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民法典與個人信息保護法應注重銜接協調

記者:個人信息保護法已列入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計劃。在民法典已經出臺的背景下,將會給這部法律帶來什么樣的影響?

姚輝:民法典與個人信息保護法應當各有側重,同時注重銜接協調。民法典人格權編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是立足于現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釋所作的修改完善,主要規定了個人信息的定義、收集處理個人信息的原則及要求、個人信息被收集者和收集者的權利義務、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履職過程中的相應義務等內容。在立法過程中,考慮到將來需要制定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因此民法典人格權編僅就上述基礎性和原則性的內容作出了規定,而沒有就每個具體問題進行細致的回應,將空間留給了個人信息保護法。

個人信息保護法作為一部單行法,既需要遵循民法典人格權編確立的價值共識,也需要整合、修改和完善現有的公法和私法規范,消解不同規范之間的外在與內在矛盾,從而建立起系統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律制度體系。

總之,民法典人格權編和個人信息保護法各有側重,但又渾然一體,在不久的將來,期待二者能夠發揮協同作用,讓個人信息保護制度更加完備。

民法典將對我國民事司法工作產生重大影響

記者:您認為在接下來的人格權編實施過程中還應當注意哪些問題?尤其是可能會對司法實踐產生哪些影響?

姚輝:民法典固然可以為人們提供一種確定的行為規范,使人們對行為的法律效果有一個基本預期,但這并不能阻止社會交往中各種利益的沖突與碰撞。畢竟真正的社會交往要更加現實,也更加復雜。因此,民法典落地不能僅依靠一種“紙面上的法律”,更需要的是一種“行動中的法律”。

此次人格權編中除了對民事主體的行為規范進行大量的規定,對審判機關也提供了諸多裁判規范,為法院審理人格權糾紛提供了明確的依據,讓法官在處理糾紛時有據可查、有法可依。

具體到人格權編的實施,一方面,需要普及民法的觀念和法律知識,提高民眾的法律意識。民法典的規定與廣大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因此我們需要大力加強宣傳學習,讓民法典真正融入百姓的生活之中,使得民法典真正成為一部保護每個人合法權益的權利法。另一方面,需要加強法律的解釋適用工作。民法典的頒布和施行,將對我國民事司法工作產生重大的影響,尤其是對司法解釋將產生重大影響。

鑒于民法典施行后相關民事法律規范內容和形式的改變以及法典中部分規范存在的抽象性和模糊性,應當盡快推動相關司法解釋的清理、修訂和起草工作,以統一裁判尺度、有效保障民法典的正確實施。尤其值得指出的是,司法解釋和人格權編有著特殊的緊密聯系,人格權編當中不少規范來自司法解釋。例如關于名譽權侵權中的考量因素、侵害隱私權的方式、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規則、個人信息的范圍界定等,均是對以往司法解釋的借鑒。

編輯:秦云

關鍵詞:人格權編 姚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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