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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民主黨派在協商民主中的獨特作用及實現路徑研究
中共十八大報告強調“要健全協商民主制度”,“完善協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機制,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協商民主第一次出現在中共最重要的文件中。選舉民主和協商民主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兩種重要形式。隨著我國經濟利益多元化發展和人們民主法治意識增強,人們對公共事務參與的要求越來越強烈。協商民主作為一種重要的公共參與形式受到廣泛關注,它強調人們通過理性討論、平等協商的方式解決公共事務,在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提出一系列關于協商民主的新觀點新論斷,指出協商民主是實現黨的領導的重要方式,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勢。實踐證明,發展協商民主符合我國國情,符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要求,對于充分調動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 協商民主的內涵
(一)協商民主的歷史邏輯
在西方國家,20世紀80、90年代反思選舉民主不足的基礎上興起的一種新型民主理論,西方學術界并沒有形成一致的認識。在西方,人們更注重協商民主理論的探討,其實踐雖有但并不是主流。不管是在學術界還是在政治實踐中,協商民主與選舉民主的關系并不密切,畢竟協商民主是在批評選舉民主的基礎上興起的。
在我國,協商民主理論的興起雖晚于西方,但協商民主與我國的政治協商制度相契合,協商民主實踐進行了70年,不僅早就上升到國家制度層面,而且形式多樣,活躍在各個領域,其規范性、程序性建設也取得了顯著的成績。
(二)協商民主的內涵
協商民主是指在政治共同體中,政治主體在信息公開透明的情況下,就公共事務通過理性的對話、協商,達成一定的共識,來參與政治生活,影響公共決策。其內涵有“民主”(目的)和“協商”(手段)兩個層次的含義。從目的層面來說,協商民主的終極價值是人民當家作主,即任何公共決策必須由所有受到影響的公民或其代表的參與而形成;從手段層面來說,協商民主認為參與決策不應該局限于定期投票的方式,而應當在信息公開透明的條件下,通過自由而平等的公開討論對話的方式進行,通過公共協商賦予決策以正當性和合法性。
協商民主的核心理念是:利益相關者以商量的方式,溝通意見、協調利益,以達成共識、實現共存與共贏。協商民主的實質,就是要實現有序的政治參與。人民政協作為我國人民在為人民民主奮斗的過程中創造的民主形式,其優勢就在于它能夠在很高的制度層次上實現有序的政治參與。
二、 民主黨派在協商民主中的作用
各民主黨派在協商民主中的作用主要通過政治協商、參政議政、民主監督、合作共事等四種途徑來實現。
(一)民主黨派的影響力可以提高公民參與協商的積極性
協商制度通過協商主體之間的協商影響決策。民主黨派成員可以通過自己所在的相應界別帶動周邊人民群眾成為協商主體中的一員,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決策,提升人民群眾參與政治的積極性。倘若協商結果能夠實現所代表群眾的利益,便可在群眾中引起良好的反響,其影響力也會隨之增強,群眾對于協商行為也會越來越支持,協商制度也會越來越深入民心,群眾參與協商的積極性也會隨之提高。
(二)協商民主的過程可以促進決策合法化
民主黨派在協商中參與決策能夠有效促進決策的合法化。一是在政治協商過程中,民主黨派是政府聯系群眾的橋梁、紐帶和助手,在公共決策的每一個環節中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影響著公共政策的制定。二是參政黨的性質決定了民主黨派雖然不是公共決策的核心與主導,卻是政策制定過程中的重要參與者,在政策規劃、政策合法化等環節中能發揮重要作用,貫穿決策過程的始終。三是民主黨派雖然不是直接的政策執行主體,但它能通過間接的方式影響政策執行,促進公共決策的貫徹落實,促進國家經濟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四是民主黨派的民主監督是我國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民主監督有著自身的優勢,能對政策的制定和執行產生一定影響。
(三)協商民主的方式、內容可以拓展群眾政治參與的廣度
選舉民主制度只能為選民提供一條道路:對該主張的肯定與否定,沒有第三種選擇的余地。而我國的協商制度則是根據協商內容采取一定的協商模式對協商內容進行交流、溝通,在反復的協商中達成共識,進行決策。這就改變了“是”與“否”的民主表達形式,使更廣泛的意見納入執政黨視野,也使公共決策更加客觀,執行起來更加順暢。協商民主所涉及的協商內容范圍要比選舉民主所涉及的范圍更加廣泛,不僅可以協商政治方面的內容,也可以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
(四)協商民主的結果可以維護社會穩定
一是群眾通過自己的界別尋找到代表自己利益的民主黨派界別代表,充分反應和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再由黨派代表向上逐級反映,使得群眾可以找到利益表達的渠道,維護社會的穩定。二是當前社會階層不斷發生著變化,通過協商,緩解了矛盾沖突,有效調整社會各階層之間的矛盾,維護了社會的穩定。三是社會各階層通過自己的界別代表團結一致,互相協商解決社會重大問題,將全國人民緊緊團結在一起,維護了社會的穩定。
三、 民主黨派實踐協商民主的路徑探討
協商民主是一種政治過程,主要包括利益表達、利益綜合、決策和政策實施四個環節。
(一)提高民主黨派協商質量,拓寬利益表達渠道
在民主協商中,利益表達是政治過程的基礎環節。民主黨派在協商民主中發揮作用的大小,關鍵取決于協商質量的高低和利益表達的渠道。民主黨派參與協商民主主要有黨派代表人物參與、黨派組織參與、黨派成員個人參與三種形式。無論哪種形式,完善自身建設,充分利用統一戰線和人大政協的重要渠道作用,有效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職能,是民主黨派法定的責任和使命。首先,民主黨派要不斷加強學習,強化職能,切實提高參政議政的能力,為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提供更多更好的建議和意見。其次,要用好用活現有的制度,拓寬民主黨派利益表達的渠道。民主黨派要開展好聯合調研,要堅持實事求是,要堅持到矛盾最集中的地方,選擇群眾最關心、權力機關最重視的話題,為黨和政府決策的制定提供最可靠的資料和參考依據。
(二)加強民主黨派在利益綜合中的共商國是功能
利益綜合就是在執政黨的主導下多方參與協商的互動過程,是把社情民意轉變為重大決策的選擇過程。因此,要在黨的領導下,對涉及經濟社會重大問題和人民利益的事情,廣泛開展協商,包括同民主黨派的協商,找到全社會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約數。一是健全黨外人士參與黨內決策的民主協商機制,通過民主協商會、談心會、座談會、情況通報會等為決策做參考。二是應重視和加強與民主黨派的政治溝通,認真聽取民主黨派的各種訴求,維護群眾的根本利益,確保決策和政策得到絕大多數的支持。
(三)確保民主黨派意見和建議有效進入決策環節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完善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的政治協商,認真聽取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意見。”保障民主黨派意見和建議有效進入決策環節。一是加強民主黨派在重大事項決定中的協商。在對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決定中,各級黨委和政府可委托統戰部門或政協黨組召開有民主黨派人士參加的協商會、座談會、談心會、情況通報會,或黨委和政府黨員領導聯系民主黨派代表人士,確保民主黨派人士有效參與重大事項決定的協商。二是規范民主黨派向同級黨委提交意見建議“直通車”。完善民主黨派組織向同級黨委提建議制度,明確建議主體、內容和形式,以特別簡報、參政簡報、資政研究等制定專門的文件實行專報,成為同級黨委主要負責同志必閱的文件,同時呈送人大、政府和政協黨組主要負責同志。
(四)建立健全決策實施環節同民主黨派的協商機制
建立健全決策實施環節同民主黨派的協商機制,確保協商于決策實施之中,是確保協商民主成果得到落實的關鍵。一是要著力完善決策實施環節的協商會議制度。應將政府決策實施環節的協商會議制度化,建立健全黨委主導、政府承辦部門、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包含黨外代表人士)多方參與的溝通協商機制。在辦理來自于黨外、政協委員的提案時,政府承辦部門應主動上門走訪、召開座談會等,開展面對面協商、零距離溝通。二是要著力健全協商民主成果落實機制。各級地方黨委可定期組織、召集政府、人大、政協、統戰部門等召開會議,邀請相關民主黨派人士參加,就其參與協商決策的具體辦理、落實等工作進行溝通、協商。進一步加強政府承辦部門與民主黨派間的政治溝通,增進理解,以利于決策獲得更廣泛的社會支持。三是要著力強化視察工作與專題調研工作。視察與專題調研是民主黨派參與決策實施環節協商的基礎性經常性工作,是聽民聲知民情的重要方式,也是獻計出力發揮作用的重要途徑。黨外政協委員要深入實際、深入基層、深入群眾,深入調查研究,針對政策執行中存在的具體問題,提出建議和批評,督促政府相關部門加以改進和完善,以維護好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總之,民主黨派是中國新型政黨制度的實踐者,是國家政治體制運行的參與者,必須在參政議政和民主監督之中推進和實現協商民主。協商民主是體,參政議政與民主監督是兩翼。各民主黨派應秉承歷史傳統,增強危機意識,主動作為,對關于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積極建言獻策,為黨委和政府貫徹決策、完善決策做出貢獻。努力使協商民主這一形式更加有規可守、有序可循,更好地為發展人民民主服務,為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務。(張作義)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協商 民主 民主黨派 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