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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百八十八條 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買賣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八十九條 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該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買賣該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的,給予警告,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九十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采取程序化交易影響證券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九十一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從事內幕交易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從事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違反本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其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九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的,責令改正,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傳播媒介及其從事證券市場信息報道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從事與其工作職責發生利益沖突的證券買賣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九十四條 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
第一百九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九十六條 收購人未按照本法規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的公告、發出收購要約義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收購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利用上市公司收購,給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七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本法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發生上述情形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報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發生上述情形的,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九十八條 證券公司違反本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規定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征集股東權利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條 非法開設證券交易場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證券交易所違反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允許非會員直接參與股票的集中交易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一條 證券公司違反本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未對投資者開立賬戶提供的身份信息進行核對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證券公司違反本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將投資者的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二條 違反本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定,擅自設立證券公司、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或者未經批準以證券公司名義開展證券業務活動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擅自設立的證券公司,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
證券公司違反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五款規定提供證券融資融券服務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融資融券等值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從事證券融資融券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三條 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證券公司設立許可、業務許可或者重大事項變更核準的,撤銷相關許可,并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四條 證券公司違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未經核準變更證券業務范圍,變更主要股東或者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合并、分立、停業、解散、破產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證券 規定 國務院 監督管理 證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