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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草案)》面向社會征求意見

2019年10月08日 13:37 |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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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草案)》的說明

一、 制定政務處分法的必要性

(一)強化對公職人員的管理監督

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公職人員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中堅力量,在國家治理體系中處于特殊重要位置。制定政務處分法,將憲法確立的堅持黨的領導的基本要求具體化、制度化、法律化,強化對公職人員的管理和監督,使自覺堅持和切實維護黨的領導成為公職人員的法律義務,為有效發揮中國共產黨領導這一最大制度優勢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實現黨紀與國法的有效銜接

政務處分是對違法公職人員的懲戒措施。由于所有“政紀”均已成為國家法律,監察法首次提出政務處分概念,并以其代替“政紀處分”,將其適用范圍擴大到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制定政務處分法,將監察法的原則規定具體化,把法定對象全面納入處分范圍,使政務處分匹配黨紀處分、銜接刑事處罰,構筑懲戒職務違法的嚴密法網,有利于實現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建設一支忠誠干凈擔當的公職人員隊伍。

(三)推進政務處分的法治化、規范化

政務處分直接涉及公職人員的職務、職級、級別、薪酬待遇等重要事項,對公職人員具有重要影響。政務處分權必須嚴格依法行使,在法治軌道上運行。制定政務處分法,明確實施政務處分的主體,應當堅持的法律原則,處分事由、權限和程序,被處分人員維護合法權益的救濟途徑等,有利于處分決定機關、單位強化法治觀念、程序意識,提升工作的法治化、規范化水平。

二、 起草過程和基本思路

今年年初,制定政務處分法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19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按照工作安排,政務處分法起草工作由國家監察委員會牽頭,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參加。

根據工作職責,這個法律案確定由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提請審議。我委接到草案(初稿)后,立即會同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組成政務處分法立法工作專班,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有關重要講話精神,在前期工作基礎上進一步開展研究論證和起草工作,聽取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意見建議,經反復修改完善,形成法律草案。

政務處分法起草工作遵循以下思路和原則:一是整合規范政務處分法律制度。著眼于構建黨統一指揮、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完善與黨紀處分相對應的政務處分制度。規定政務處分的主體既包括監察機關,又包括公職人員的任免機關、單位,統一設置處分的法定事由和適用規則,保證處分適用上的統一規范。二是堅持問題導向。著力解決對公職人員的管理監督薄弱、處分程序不規范、處分決定畸輕畸重、對國有企業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的公職人員處分缺乏法律依據等工作中的突出問題,細化違法情形、處分幅度和處分程序。三是注重紀法協同、法法銜接。在處分情形、處分權限和程序、處分后果上與公務員法等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保持協調銜接,保證法律體系的內在一致性。同時注重與黨紀的銜接,推動黨內監督和國家機關監督有效貫通。

三、 草案的主要內容

草案分為7章,包括總則,政務處分種類和適用,違法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政務處分的程序,復審、復核、申訴,法律責任和附則,共66條。主要內容是:

(一)明確政務處分主體和基本原則

草案規定,處分決定機關、單位包括任免機關、單位和監察機關(第二條),明確兩類主體在政務處分工作中的作用和責任;明確了黨管干部,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民主集中制,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等5項政務處分原則(第五條)。

(二)明確政務處分種類和適用規則

草案參照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確立的處分種類,設定了警告至開除6種政務處分和相應的處分期間(第九、十條)。草案對處分的合并適用,共同違法的處分適用,已免除領導職務人員和退休、死亡等公職人員的處分適用,從重、從輕和減輕處分以及免予處分的適用,違法利益的處理,以及處分期滿解除制度等規則作了具體規定(第十四至二十一條、第二十八至二十九條)。

草案針對不同類型的公職人員,分別規定了處分后果,力求真正發揮政務處分的懲戒作用(第二十二至二十五條)。考慮到未擔任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或者國有企業人員職務的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存在無職可撤、無級可降的情況,草案規定,這些人員有違法行為的,可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直接給予或者監察機關建議有關機關、單位給予調整薪酬待遇、調離崗位、取消當選資格或者擔任相應職務資格、依法罷免、解除勞動人事關系等處理(第二十六條)。

(三)明確公職人員違法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

為體現政務處分事由法定的原則,草案第三章系統梳理現有關于處分的法律法規,從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的違法情形中,概括出適用政務處分的違法情形,參考黨紀處分條例的處分幅度,根據行為的輕重程度規定了相應的處分檔次,并分別針對職務違法行為和一般違法行為,規定了兜底條款。

(四)嚴格規范政務處分的程序

為明確作出政務處分的程序,草案第四章對處分主體的立案、調查、處分、宣布等程序作了規定。考慮到有的公職人員在任免、管理上的特殊性,草案規定,對各級人大(政協)或者其常委會選舉或者任命的人員給予撤職、開除政務處分的,先由人大(政協)或者其常委會依法依章程罷免、撤銷或者免去其職務,再由處分決定機關、單位依法作出處分決定(第五十一條)。

(五)明確被處分人員的救濟途徑

為充分保障被處分人員的合法權利,草案第五章專章規定了復審、復核、申訴途徑。草案還規定了處分決定機關、單位和人員違反規定處置問題線索、不依法受理和處理公職人員復審、復核、申訴等違法行使職權行為的法律責任(第六十二條)。

(六)關于配套規定

為保障政務處分法的規定得到落實,增強政務處分的可操作性和實效性,草案對制定具體規定作了授權,規定國務院、國家監察委員會或者相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具體規定(第六十四條)。

編輯: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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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處分 公職人員 政務 決定 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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