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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運冠軍何姿購房遭違約 獲賠160萬元
婚前欲購買一套婚房,不料對方遲遲沒有辦下房產證,導致自己過戶遇阻,奧運跳水冠軍何姿將賣房人羅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對方退還定金并補償經濟損失。昨日上午,北京市朝陽法院公開宣判此案,判令雙方解除購房合同,由賣房人退還何姿70萬元定金,并賠償差價損失160萬元。
據何姿代理人介紹,2016年1月,何姿與羅女士就北京市朝陽區來廣營鄉一套住宅簽訂了《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羅女士將涉案房屋以825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何姿,何姿需為此支付定金70萬元。與此同時,合同中還注明,涉案房屋目前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預計取得時間為2016年4月,具體時間視開發建設單位實際辦理而定,待該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后,出賣人與買受人按照合同約定就該房屋辦理權屬轉移登記。
何姿方表示,合同簽訂后自己全面、適當履行了合同義務,并按約定向羅女士支付定金70萬元。與此同時,何姿還出售了一套位于百子灣蘋果社區的房屋,為支付后續房款做準備。然而此后多次與羅女士的溝通中,對方始終聲稱房屋產權證書正在辦理過程中,最后更是明確表示因其個人原因無法取得房屋產權證書,導致何姿無法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何姿因此將賣房人羅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對方退還定金,并賠償自己的經濟損失。
面對起訴,賣房人羅女士表示,自己于2012年8月通過正常商品房銷售途徑從開發商處,以銀行貸款方式購得涉案房屋。2013年12月24日,開發商將涉案房屋交付給自己,根據其出具的《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格式條款,涉案房屋產權證應于交房后1278天內取得,“所以我以為2016年3月之前可以完成產權登記。”
羅女士稱,與何姿簽訂《買賣合同》后自己一直積極履約,并于2016年1月提前清償了涉案房屋銀行貸款,同年3月又和開發商一起申請了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期間發生意外,因開發商口頭告知建委電腦錄入的信息與自己提交信息不一致,被告知不能辦理涉案房屋產權登記。羅女士說,合同履行中出現的這個意外自己預先無法掌控。她表示,自己愿意退還定金,但不同意賠償差價損失。
昨天上午,朝陽法院公開宣判此案。法院經審理查明,涉案房屋之所以無法辦證,是因羅女士并不具備購房資質。
法院認為,在涉案《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羅女士因自身原因持續無法取得涉案房屋房產證致使雙方之間《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進而引發后續糾紛。其抗辯稱《買賣合同》不能履行非其主觀故意、屬于無法掌控的意外情況。但結合庭審查明情況,羅女士2012年購買涉案房屋時并不具備北京市購房資質,故其構成違約。最終,法院判定雙方解除于2016年1月9日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由羅女士退還何姿定金70萬元,并賠償差價損失160萬元。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房屋 女士 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