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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出臺企業自持租賃住房管理新規
新華社天津7月19日電(記者 付光宇)記者從天津市國土房管局獲悉,天津市國土房管局日前印發《關于加強企業自持租賃住房管理的通知》,分別從自持租賃住房的建設要求、權屬登記、自持管理、資產處置等方面作出規定,為構建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提供有力政策支持和依據。
通知指出,企業自持租賃住房應以中小套型為主,優化房型設計,鼓勵采用符合市場需求的住房套型,并且應當以租賃方式自持經營,不得銷售,不得分割轉讓、分割抵押。自持租賃住房持有年限與土地出讓年限一致,對外出租單次租期不得超過10年。
根據通知要求,企業應當同步建設同項目內的自持租賃住房和可售商品住房。項目內有多幢樓房為自持租賃住房的,應當在一定區域內集中建設;一幢樓房中兼有自持租賃住房和可售商品住房的,自持租賃住房應當以套為單位在同一樓門或樓層集中設置。
此外,通知還明確,企業可將自持租賃住房通過批量租賃方式出租給區政府或區政府委托的公租房運營機構,面向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家庭出租;也可直接出租給符合公租房、租房補貼等保障條件的家庭,按規定領取出租人補貼,為住房保障提供支持。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住房 自持 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