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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我國調整部分亞太國家進口協定稅率
新華社北京6月27日電(記者韓潔、郁瓊源)記者27日從財政部獲悉,從2018年7月1日起,我國對原產于孟加拉國、印度、老撾、韓國、斯里蘭卡的進口貨物適用《〈亞洲-太平洋貿易協定〉第二修正案》協定稅率,共涉及8549個稅目,其中2323個稅目商品稅率進一步降低。
記者了解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以及經國務院核準的《<亞洲-太平洋貿易協定>第二修正案》,此次調整涉及的8549個稅目中大部分商品執行的協定稅率不變,如黃大豆,早在2006年9月1日我國就根據《亞洲-太平洋貿易協定》第三輪關稅減讓成果,在該協定項下將黃大豆關稅降為零。
值得關注的是,相比2017年,其中2323個稅目商品如部分化工品、光學元件、檢測儀器以及電視攝像機等稅率進一步下降,例如放映機從14%的最惠國稅率降為9.1%的協定稅率,20英尺罐式集裝箱從10.5%降到6.8%,釋放進一步擴大進口積極信號。
《亞洲-太平洋貿易協定》前身是1975年7月由有關成員共同在泰國曼谷簽訂的《聯合國亞洲及太平洋經濟社會委員會發展中成員國關于貿易談判的第一協定》(又稱《曼谷協定》),目前成員國包括中國、孟加拉國、印度、老撾、韓國、斯里蘭卡。
該協定旨在通過成員國對進口商品相互給予關稅和非關稅優惠,不斷擴大成員國間的經貿合作,實現共同發展和繁榮。我國于2001年5月成為《曼谷協定》成員國。2005年11月,《曼谷協定》正式更名為《亞洲-太平洋貿易協定》。
據介紹,《亞洲-太平洋貿易協定》關稅減讓以各成員國的最惠國稅率為基礎,參加關稅減讓的產品,以最惠國稅率的百分比形式確定關稅減讓幅度,每個成員國的關稅減讓產品及產品的具體關稅減讓幅度不盡相同。未參加關稅減讓的產品仍適用最惠國稅率。
我國自2002年1月1日起實施了《曼谷協定》第二輪關稅減讓,自2006年9月1日起實施了《亞洲-太平洋貿易協定》第三輪關稅減讓。該協定第四輪關稅減讓談判自2007年10月啟動,2017年1月各成員國共同簽署了修正案。各成員國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實施第四輪關稅減讓。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關稅 稅率 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