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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教授付林科研經費案追蹤
付林方面介紹,因合作不再繼續,華清泰盟收到 600 萬元后,向共同參與可研工作的3家委托設計院支付了161萬元合同款,除去繳納的稅費約35萬元,于2012年9月起將剩下的400余萬元分批打到能源所賬戶。
與山西雙良的合作雖然停止,付林團隊的技術仍在推廣應用中。
曲燕說,由于新技術打破了行業原有的利益格局,蘊藏著極大的經濟利益,一直以來就遭人嫉妒甚至威脅,“就像一些人說的,付林就是個抱著金娃娃的小孩”。
2011年9月,華清泰盟與北京能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屬北京源深節能技術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北京源深”)合資成立了北京華源泰盟節能設備有限公司(下稱“華源泰盟”),由北京源深控股。曲燕說:“商務和管理實際上是交給了他們。”
2014年6月,北京源深將所持華源泰盟股份掛牌出售。曲燕說,由于此前在公司管理方面出了不少岔子,付林疲于商業上的應付,所以也準備把股份賣掉,不再涉足。她說,此時雙良集團的人又出現了,要求他們把公司賣給雙良。
2017年8月,付林在看守所中發出的書信中寫道:“2014年以來,江蘇雙良公司副總裁×××和雙良駐京負責人××多次找到我,當面威脅我,要求我唯一與雙良合作,否則讓我入獄10年以上。”
雙良集團最終未能競得華源泰盟股份。
付林案發生后,曲燕在對外發布的一份文字材料中稱:“2014年7月,雙良公司以2011年能源所和華清泰盟與其山西子公司企業間技術總包首付款600萬元涉嫌犯罪為由,在江蘇省江陰市公安局報案……江陰市公安局受理此案后,派出兩名警察前往清華大學調查取證……沒有發現任何犯罪事實和證據,此事不了了之。2015年,雙良公司又以此項目為由再次向清華大學紀委舉報付林侵吞公款。清華大學紀委向清華規劃院了解此事,規劃院向紀委全面做了情況匯報和說明,認為該項目事實清楚,其操作符合規劃院工作流程,未損害規劃院任何利益。”
付林的辯護律師周澤在翻閱案卷材料后,認為江陰市公安局的調查有些蹊蹺,“如果那次是調查山西雙良可能存在的經濟問題,那管轄權應在山西方面的公安,為什么是雙良集團所在地的江蘇警方前來調查?”
《中國經濟周刊》記者致電規劃院院長袁昕,他證實了規劃院和付林都曾配合過相關方面的調查,但此前未曾發現付林存在經濟問題,而江陰公安局也未曾向規劃院反饋過調查結果。袁昕表示,如果僅從經濟角度考慮,能源所的經營狀況良好,非但沒給規劃院造成損失,還有利于提高經濟效益。
關于付林與雙良方面接觸的整個經過,《中國經濟周刊》記者分別致電雙良集團副總裁馬福林,以及山西雙良曾與付林有過較多接觸的陳喜報。馬福林表示,就雙方的接觸經歷,付林方面曾通過自媒體和新聞媒體進行過大量描述,但其中多有不實之處,且“一些媒體報道帶有目的性”。“在法院判決結果出來以前,雙良方面不會發表觀點,在判決結果出來后,雙良將主動與媒體聯系,還原事實真相。”陳喜報則接通電話后一聽記者身份就直接掛斷了記者電話。
辯護律師為何要做無罪辯護
2016年3月17日,付林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19日,海淀區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付林涉嫌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據周澤透露,最初的起訴意見書不只這兩項罪名,而是指控付林涉嫌4項犯罪行為,涉案金額超過1億元。
付林辯護律師周澤表示,他將為付林做無罪辯護。
關于付林涉嫌的貪污罪,周澤認為,國撥的經費不歸清華大學所有。清華大學和環能瑞通都是課題項目參與單位,項目組約定所有國撥經費首先落到清華大學賬戶,再根據課題研究和進展情況由清華大學賬戶分撥至其他各承擔單位,清華大學只是經費的代管單位;環能瑞通公司作為負責樣機研發及試制的課題參與單位,有權使用清華大學代管的科研經費,根據規定也擁有樣機的所有權;富龍熱力與環能瑞通不存在真實的樣機買賣關系;由清華大學支付給同方川崎的327萬元,也已經作為樣機生產和測試的費用實際使用了,既然是依據課題研究目的使用,就沒有“經費損失”可言。
而關于付林涉嫌的挪用公款罪,周澤認為,案涉山西雙良支付給華清泰盟的600萬元,系根據山西雙良、能源所及華清泰盟的三方協議,由山西雙良支付給華清泰盟的技術總包合同預付款。華清泰盟是合同一方并且實際承擔工作,由它接收合同預付款沒有任何問題;華清泰盟在支付完協作單位費用后,根據與能源所的合作關系,將剩余款項分期給了能源所,華清泰盟既沒有使用該款項用于本公司經營,也未向付林個人支付任何費用;600萬元并非山西雙良與能源所之間于2011年3月《建設工程合同》等合同中約定的款項。《建設工程合同》并沒有明確合同金額,相應位置為空白,能源所持有的合同上即是如此。“但山西雙良據以舉報付林的同一合同,金額的空白處卻填寫了‘600萬元’的金額,顯然是其自行添加變造的。”
法學家為何聯名為付林求情
付林案在法學界也引起關注。
高銘暄、樊崇義、趙秉志、張智輝、方向等5名國內知名法學教授聯合撰寫了一份《付林涉嫌貪污案 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曲燕向《中國經濟周刊》記者提供了該意見書的復印件,在其第四部分“論證結論”中寫道:
“科技領域的犯罪認定較為復雜,最高人民檢察院專門在2016年7月發布《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和促進科技創新的意見》,提出了‘辦案中正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對于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不明確、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與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為犯罪處理。’‘對于重點科研單位、重大科研項目關鍵崗位的涉案科研人員,盡量不使用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鑒于環能瑞通真實參與了科研活動,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付林系重點科研單位、重大科研項目關鍵崗位的涉案科研人員,對本案所涉行為的性質認定與和處理,應當依據本案基本事實和最高檢的意見,從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出發,從寬認定,不作為犯罪處理。”
關于涉嫌貪污罪,重慶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刑法學會副會長陳忠林在接受《中國經濟周刊》記者采訪時認為,付林無論是代表清華大學,還是代表能源所或者自己實際控制的公司,如果能夠證明在赤峰的試驗設備實際歸付林團隊所有,試驗設備實際由付林團隊用于課題規定的相關科研任務,并且能夠證明設備的實際所有權沒有發生變更,那么就不構成貪污罪,頂多算是不規范地使用了儀器設備。富龍方面以“購買設備”的名義向環能瑞通劃撥款項,這是對付林不利的地方,但刑法看實質,如果付林能夠證明這只是一個名義,實際是富龍方面進行的科研經費贊助,那就應該罪名不成立。
關于涉嫌挪用公款罪,陳忠林表示,能源所與華清泰盟都是同一項目的參與單位,如果涉案的600萬元沒有被付林用于私人用途,沒有非法用于與項目無關的其他事項,且最后款項又歸到了能源所賬戶,一般來說不應該追究。從刑法的意義上說,挪用公款的核心是把錢用在了不該用的地方,所以如果付林把錢都用于這一項目,那么就不構成挪用公款罪。而且從相關證據看,雙良方面提供的合同上有填寫“600萬元”字樣,而能源所保存的合同沒有填寫金額,那么以哪份材料為準,還有待商榷,最終得由法院認定,而僅從目前披露的信息看,認定涉嫌挪用公款罪的證據還不夠充分。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清華教授付林 科研經費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