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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生態環境必須“應賠盡賠”
日前,“三萬噸垃圾拋入長江”案發近一年后,江蘇、浙江兩地檢察機關相繼提起公訴,引發關注。近年來,諸如垃圾異地傾倒、企業偷排污水等損害生態環境的事件并不鮮見。為了從根本上解決“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埋單”的問題,中辦、國辦近日發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明確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應賠盡賠”。
長期以來,我國除了1999年修改的海洋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了“海洋生態損害賠償”制度之外,其他環境保護法律均未規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雖然也有一些法律規定了“誰污染誰負責治理”,但由于缺乏明確的治理標準及相應的制度保障,在實踐中難以落實。例如,近年來發生多起嚴重的水污染事件,但很少有污染者承擔生態修復或者損害賠償責任。而當污染者無需為此埋單時,肩負環境保護職責的政府就不得不站出來“背鍋”。根據此次改革方案,國務院授權省級、市地級政府(包括直轄市所轄的區縣級政府)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從而有望擺脫以往對污染者無法有效追責的窘境,給中國的環境保護帶來一場影響深遠的變化。
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提起公益訴訟,要求污染者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也出現了一些“天價”賠償的案例,例如江蘇泰州的1.6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騰格里沙漠的5.69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但由于社會組織整體能力有限,完全依靠這些民間的力量來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顯然是杯水車薪。今年6月修改的民事訴訟法授權檢察機關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此次的改革方案進一步明確了賠償權利人的范圍,使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更能發揮威力。
對于保護環境而言,最好的方法是良好的規劃和嚴格的日常監管。然而一旦造成了環境損害的后果,就有必要進行損害賠償。污染者對生態環境進行修復或者賠償,就相當于矯正了環境違法行為最直接的后果,否則即便其被追究行政甚至刑事責任,也留下了嚴重的環境隱患。而且,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實踐中會發揮很大的威懾力。按照中國目前的環境行政罰款力度,即便按日計罰,幾百萬、上千萬的罰款就算是“天價”了,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不乏上億甚至上十億的案例。如果潛在的污染者知道其違法行為不但可能招致罰款和牢獄之災,還可能面臨“天價”賠償,一定會更加謹慎地遵守環境法律,從源頭上減少環境損害的發生。
好的制度需要嚴格的執行,也需要配套制度的完善。據最高人民法院統計,截至2017年6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7個試點省市人民法院共受理省級政府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3件,審結1件。相對較少的案件數量,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效果。今后必須努力做到“違法必究”。省級、市級人民政府與檢察機關以及社會組織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時的優先順序問題,也需要進一步明確。
除此之外,讓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順利運轉,還需進一步完善環境損害鑒定技術和制度、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以及用于國家承擔兜底責任的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基金制度等,以發揮合力。通過一系列的制度力量,讓潛在的污染者感受到強大的威懾,也讓公眾感受到政府保護環境的誠意和力度。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生態環境 損害賠償 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