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論>銳評 銳評
立法規范放生符合保護要義
以立法的方式實施行為限制與規范,已成為當務之急。唯有形成合力,才能使得放生只有慈善之悲而無盲目之患,更不會成為新的災難之源。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對放生等行為進行了規范。新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將野生動物放生至野外環境,應當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干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產,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7月3日中新網)
從某種意義講,當放生的“慈悲精神”成為一種信仰的儀式之后,其已然變得功利而浮躁,跟其初衷也背道而馳。其實,放生的技術標準很高,并非人人都可以隨意實施。比如對水生生物人工增殖放流(生)品種的品質問題,農業部曾明確規定:放流(生)品種原則上要以本地原種和其子一代苗種為主,不得向天然水域投放雜交種、轉基因種及種質不純等不符合生態安全要求的種苗;外來物種增殖放流(生)必須經嚴格科學論證并通過省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生態安全評估方可進行。
以立法的方式實施行為限制與規范,已成為當務之急。效仿國外一些國家的做法,在立法中不僅要增加“禁止隨意放生”的限制條款,還要對放生的責任主體和標準范圍給予明確的界定,出臺一系列具有操作性的規則。要調動各方的力量而形成同向發力,比如要加大對隨意放生危害性的宣傳,明確相應的責任主體和監管主體,對隨意放生要有干預和懲戒機制,對造成生態危害和損失的要給予賠償,對由此形成非法利益鏈,如濫捕野生動物的要給予打擊,同時合理引導寺廟等地的放生行為。唯有如此才能形成合力,使得放生只有慈善之悲而無盲目之患,更不會成為新的災難之源。
給“隨意放生”立規矩是最好的倡導,其間應包含三重積極意義,一是對放生行為本身進行規范,避免不規范放生形成的新的傷害;二是對功利化的放生行為給予限制,讓其回歸于信仰的初衷和本義,讓放生的善意以其他善舉的方式替代;三是以法律的方式進行宣傳和教化,在保護動物和生態的同時,最終回歸到對人的教育和權利的保護上來。(唐偉)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規范放生 保護動物 隨意放生 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