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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美麗中國提供制度保障
日前,《貴州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正式印發。按照中央部署,吉林、江蘇、山東、湖南、重慶、云南等省市的實施方案也將陸續出臺。這不僅僅是試點地方推進生態文明體制機制改革的重大舉措,更顯示了黨中央、國務院對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高度重視和堅定決心。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確定的重要任務,是建立最嚴格的源頭保護制度、損害賠償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的內容之一,是建立完善環境保護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生態損害賠償就是根據“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由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承擔賠償責任,修復受損生態環境,以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
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不僅僅是實現損害擔責的需要,其意義還在于,彌補現行制度的缺失,為“美麗中國”提供制度保障。我國憲法、物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國家所有的財產即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但是在礦藏、水流等自然資源受到損害后,現有制度中缺乏具體索賠主體、程序等的規定。
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試點,是一項開創性的工作,要有敢為人先的勇氣和啃得了“硬骨頭”的智慧。細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制度、完善賠償訴訟規則、強化生態環境修復與損害賠償的執行和監督、規范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探索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基金制度、生態環境修復保證金制度、生態環境損害責任保險制度等等,每一項工作都要做實做細,才能為這項制度在全國試行和相關立法提供實踐經驗。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生態環境 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