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論>銳評 銳評
治理污染,法律絕不可少
□企業違規排放造成該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應按有關規定受到罰款等處罰并對造成的環境損失進行賠償
近日,江蘇常州外國語學校由于附近地塊曾建有三家化工廠,土壤及地下水疑似遭受污染,大批學生出現身體異常的“毒地”事件經媒體報道浮出水面,引發社會高度關注。環保部、江蘇省政府組成的聯合調查組已開展調查。據常州市政府新聞辦通報,初步調查發現,學校在土壤修復未完工情況下進駐,土壤修復施工單位也沒有落實防護措施。
事件的原因還需要進一步調查, 但輿論的升溫從側面反映出公眾對土壤污染的關切。2014年4月環保部、國土資源部公布的《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顯示,全國調查的630萬平方公里土壤中近1/6受不同程度污染,其中重污染企業用地、工業廢棄地、工業園區等周圍土壤污染最為嚴重,在受污染的土地上,有多少建設項目正在或計劃進行,多少建設項目已投入使用,沒有準確統計。在工業和城市用地結構調整中,原本位于市區附近的工業企業紛紛易地搬遷,留下的大量嚴重污染土地由于地理位置優越往往成為開發的熱點。然而由于缺乏搬遷前強制性的污染評估程序,污染土地的企業、實施土地翻新工程的施工方、地塊的開發商等有關方面在污染事件發生后應如何承擔相應責任的處理機制也不明確,當前對于“毒地”的治理只能被動應對,而治理中被污染土壤的去向、如何進行處理,同樣缺乏有效的信息公開。
依照新環保法,企業違規排放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應按有關規定受到罰款等處罰并對造成的環境損失進行賠償,對責任人追究行政和刑事責任;而未經環評審批的建設項目,即使已建成也不能補辦環評手續,將成為非法項目。依照侵權責任法,若污染是由于換土工程引發,施工單位對受害人所受的人身損害應承擔無過錯責任。依照《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若當地黨政機關有關責任人有干預、插手包庇違規建設項目,不按規定查處群眾舉報的嚴重破壞生態環境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應受到相應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危害嚴重、損失巨大的,還應依照刑法以玩忽職守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責任。
“絕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是黨和政府對人民的莊嚴承諾。治理污染,法律的武器絕不可少。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為推動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和制度保障。我國在環境保護上已有法可依,下一步的關鍵就在于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落實法律法規建立的監督和責任追究機制,依法嚴厲打擊污染環境行為,對一切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責任人堅決進行追究。
(作者單位: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企業違規排 治理污染 污染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