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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應做互聯網貿易法治化推動者
●隨著互聯網貿易的興起,傳統的國際貿易規則也逐步拓展到新型貿易領域。由于多哈回合談判陷入僵局,WTO協定至今未能制定出反映時代變化的互聯網貿易新規則。由此,以美國、歐盟等為代表的國家和地區實行場所轉向的策略,試圖從區域或雙邊經貿規則出發,構建互聯網貿易的規則體系。
●新一代經貿協定主要涉及兩種類型的互聯網貿易新規則。第一類為限權性規則,要求締約方不施加不必要的電子貿易障礙措施。第二類為賦權性規則,要求賦予貿易商信息自由的權利。
●當前,我國網民數量已牢牢占據全球第一,我國已成為互聯網貿易大國。在此背景下,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建設“數字中國”的偉大目標。在新時代,構建體現互聯網和數字經濟的現代化經濟體系需要利用好、發展好、維護好互聯網貿易規則。
21世紀以來,隨著互聯網、云計算、物聯網等通信和網絡技術的發展,網絡空間成為人類生存和生活的第五空間。人類通過互聯網技術創造出一個與實體空間相平行的網絡社會,并促進跨境貿易更加自由化和便利化。當前,絕大多數經濟和社會活動都能在網絡空間中進行,互聯網貿易也成為當前眾多貿易活動的主要形式。與實體貿易相同,互聯網貿易亟須通過法治化的規則進行治理。
互聯網貿易將成為
未來貿易活動的主要形式
作為人類歷史上最偉大的技術變革之一,互聯網技術成為驅動經濟全球化的顯著力量。歐盟委員會報告曾指出,未來的絕大多數經濟活動將會高度依賴電子系統、網絡基礎設施、軟件和應用程序、網絡數據等。無疑,互聯網貿易將成為當前和未來的外貿新增長點,其主要體現如下,
第一,互聯網技術促使傳統的實物商品電子化。隨著互聯網技術的推廣和普及,更多的商品將以電子方式表現。例如,傳統的唱片、書籍等實體貨物貿易大多可轉化為服務貿易。產品服務化使得商品在生產者、銷售商和消費者之間的傳輸成本更小、時間更少、效率更高,進而推動貿易的增長。
第二,網絡平臺成為商品交易的便利渠道。網絡平臺包括搜索引擎、社交網站、電子商務平臺、應用商店、評級網站等,它們在社會和經濟生活中的作用愈發凸顯。例如,現代銀行和金融機構利用互聯網技術建立開放的通信通道,并向客戶提供離柜金融服務。網絡平臺使得消費者能夠及時發現互聯網貿易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信息不對稱、雙方議價能力失衡等痼疾,進而創造更大的交易量,并實現更高水平的社會福利。
第三,互聯網技術催生新動能和新行業。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全方位發展,云計算、物聯網、3D打印、人工智能等新型服務行業應運而生。例如,通過深度學習,智能機器人已成為運算、速記、翻譯、法律等服務提供者。互聯網技術源源不斷地培育出新的經濟增長點,進而推動形成現代化的外貿經濟體系。
限權性規則和賦權性規則:
互聯網貿易新規則的主要形態
隨著互聯網貿易的興起,傳統的國際貿易規則也逐步拓展到新型貿易領域。作為世界最重要的多邊貿易機構,世界貿易組織(WTO)通過《服務貿易總協定》、《電信附件》、《電子傳輸免稅備忘錄》等文件實現互聯網貿易的自由化。
具體而言,《服務貿易總協定》是規定具體服務類型的文件。在該協定中,WTO成員在其服務承諾表明確試聽服務、計算機服務等的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義務。與計算機相關的服務類型分別為計算機硬件安裝相關的咨詢服務、軟件啟動服務、數據處理服務、數據庫服務、其他服務。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規定,只有成員做出肯定性承諾,其才承擔相應的服務貿易自由化義務。《電信附件》則是針對互聯網通信功能的文件。其規定成員應確保互聯網的互聯互通,并保障互聯網成為有效的產品分銷媒介。
然而,遺憾的是,上述文件均締結于20世紀90年代,前互聯網時代的多邊貿易規則無法預見當下的互聯網經濟生態。例如,當時的談判締約方將互聯網服務分為以傳輸為目的的電信服務與以內容為目的的試聽服務。然而,新型的互聯網服務類型兼具傳輸性與內容目的性雙重屬性,例如,即時媒體視頻服務、網絡電話等。同時,由于多哈回合談判陷入僵局,WTO協定至今未能制定出反映時代變化的互聯網貿易新規則。由此,以美國、歐盟等為代表的國家和地區實行場所轉向的策略,試圖從區域或雙邊經貿規則出發,構建互聯網貿易的規則體系。
《美國—韓國自由貿易協定》(簡稱美韓FTA)是首個規定信息自由流動的FTA。該協定第15.8條規定:“認識到信息自由流動對促進貿易的重要性,以及承認保護個人信息的重要性,締約雙方應努力避免對跨境電子信息流動施加或維持不必要的障礙。”隨后,《加拿大—哥倫比亞自由貿易協定》、《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簡稱TPP協定)、《歐盟—加拿大全面經濟和貿易協定》等新一代經貿協定也有相似規定。
具體而言,新一代經貿協定主要涉及兩種類型的互聯網貿易新規則。
第一類為限權性規則,要求締約方不施加不必要的電子貿易障礙措施。限權性規則包括兩個層面的含義:一是,締約方不應以不適當的電子方式阻礙貿易;二是,與其他方式相比,締約方不應對電子方式提供的貿易施加更具限制性的措施。例如,TPP協定第14.11條指出,“實現合法公共政策目標的措施應滿足兩個條件:(a)不得以構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視的方式適用,或對貿易構成變相限制;(b)不對信息傳輸施加超出實現目標所必要的限制。”
第二類為賦權性規則,要求賦予貿易商信息自由的權利。以TPP協定電子商務章節為例,其要求成員確保全球信息和數據的自由流動,承諾不施加對當地數據處理中心的限制,并承諾不要求轉讓或評估軟件源代碼。同時,該協定還直接規定締約方不應對電子傳輸征收稅收,不通過歧視性措施或徹底屏蔽的手段支持國內生產者或服務者。本質上,賦予貿易商信息自由要求排除對信息自由和商業自由的非法干擾。當然,貿易商信息自由應與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個人隱私等價值相平衡。TPP協定第14.11條也規定電子跨境傳輸的自由化不得阻止締約方為實現合法公共政策目標而采取或維持的限制性措施。
值得說明的是,除上述兩類規則外,互聯網貿易規則還涉及到知識產權保護、中小企業能力建設、貿易便利化、金融服務等具體領域。
互聯網貿易規則
遭遇碎片化的挑戰
由于互聯網技術瞬息萬變,互聯網貿易方式、形式和模式也是開放的、持續變動的,由此,與傳統的貿易規則相比,互聯網貿易規則的制定與適用具有如下特點,
第一,互聯網貿易規則的法律效力呈現軟法化。傳統國際法的主要淵源為國際條約和習慣國際法。然而,由于互聯網技術日新月異,并且網絡大國對互聯網貿易規則的認識存有分歧,軟法治理逐漸在互聯網貿易中占據主導作用。一方面,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聯合國貿易發展委員會不斷發布關于鼓勵數字經濟發展的示范性文件,引領形成互聯網貿易領域的國家共識;另一方面,區域或雙邊經貿協定中的互聯網貿易規則多體現激勵性的特征。例如,美韓FTA僅規定締約雙方“努力”避免實施或維持不必要的電子貿易障礙。在法律上,該“努力”術語難以具備法律拘束力。
第二,互聯網貿易規則的權利屬性呈現多面性。由于網絡空間為人類生活的新空間,其涉及多種權利屬性,這也導致難以對互聯網貿易規則進行定性。例如,美國主張互聯網接入權受國際貿易協定的約束,其為貿易議題;而法國等歐盟國家認為互聯網議題為人權問題,其反映個人的發展權。當前,越來越多的國際貿易協定承認互聯網對發展中國家和中小企業提升貿易機會的重要性。例如,TPP第24章“中小企業”規定,各成員應通過提供網絡信息和鏈接的方式,增加中小企業的貿易機會。
第三,互聯網貿易規則的談判場合呈現多元化。傳統上,WTO和區域經貿協定是實現各國經貿規則統一化的主要場所。由于互聯網貿易議題的重要性與廣泛性,其也頻繁出現在國際電信聯盟、信息社會世界高峰會議、互聯網管制論壇、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二十國集團等場合中。例如,二十國集團杭州峰會通過并發布了《數字經濟發展與合作倡議》,鼓勵促進經濟增長、信任和安全的信息流動,利用互聯網促進產品、服務的創新,并實現電子商務跨境貿易便利化。
中國應成為
互聯網治理法治化的推動者
2017年11月10日,國家主席習近平在APEC工商領導人峰會上發表主旨演講時提出,亞太地區應深化互聯網和數字經濟合作,引領全球創新發展的方向。
21世紀是互聯網的時代,中國長期以來致力于推動互聯網和數字經濟的全面發展。當前,我國網民數量已牢牢占據全球第一,我國已成為互聯網貿易大國。在此背景下,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建設“數字中國”的偉大目標。在新時代,構建體現互聯網和數字經濟的現代化經濟體系需要利用好、發展好、維護好互聯網貿易規則。
在對外締約層面,我國應積極打造符合中國及世界經濟利益的規則文本。提升網絡空間國際規則的主動權和話語權是我國實施網絡強國戰略的重要舉措之一。在互聯網貿易規則呈現碎片化的背景下,作為負責任的大國,我國應主動從互聯網產業需求與各國博弈焦點出發,在明確中國核心利益的基礎上,制定具備國際吸引力的提案與草案。2016年11月,中國政府首次向世界貿易組織提交電子商務倡議,然而,該草案并未直接涉及數據流動、網絡技術標準互認等信息時代的核心議題。在未來的倡議和談判中,我國政府應爭取在核心議題上發出中國聲音,貢獻中國智慧。
在國內立法層面,我國應主動創設具備示范效應及推廣價值的法律文件。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率先開展網絡空間法治化治理進程,并相繼公布《國家安全法》、《網絡安全法》、《民法總則》等法律文件。由此,保障網絡安全的“四梁八柱”總體框架已基本穩定。下一步,我國應在堅持國家總體安全觀的前提下,探索建立推進互聯網貿易、加強網絡信息利用的法律規定,進一步釋放數字紅利。例如,2017年10 月,我國公布《電子商務法》(二審稿),該草案分別對電子商務經營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電子商務經營者進行規制,并強化商務平臺的交易規則、知識產權保護責任等。作為網絡大國,我國應不斷歸納本國創新性立法及其司法經驗,通過國內法治對國際法治的示范與引領作用,使互聯網治理的先進成果惠及全球。
在執法層面上,我國應堅持在非歧視基礎上對互聯網貿易活動進行合法規制。WTO協定與新一代經貿協定的宗旨在于確保貿易政策不構成不必要的貿易障礙,以實現貿易自由化和便利化。由此,除實現保護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等合法目的外,我國應避免實施或維持限制互聯網貿易的措施。2017年9月,美國在WTO指控中國《網絡安全法》的實施將對跨境貿易活動產生限制。我國應積極運用WTO規則進行抗辯。在具體執法中,我國應堅守非歧視性要求,明確認定互聯網貿易規則僅適用于貿易領域,有理有據地通過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規則佐證互聯網貿易限制措施的合法性和正當性。
在守法層面上,企業在互聯網貿易領域應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一方面,為實現利益最大化,商事主體應積極利用互聯網貿易規則抵制歧視性的政策和措施,并限制國家權力的非法干預,提升通過電子手段獲得貿易機會的能力。同時,中小企業也可主動與WTO等多邊經濟組織聯絡,加強自身電子商務能力的建設。另一方面,在互聯網上,企業應尊重各國的網絡主權。由于世界各國的國情不同,互聯網普及程度不同,經濟社會發展程度不同,文化傳統和社會關切不同,因此,各國尚未實現互聯網規則的統一化。因此,企業應尊重各國制定網絡空間行為規范的權力,遵守進出口國的互聯網法律規則,以此營造清朗的網絡空間人類命運共同體。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互聯網 貿易 服務 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