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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法有據”是基本法治思維
“闖紅燈”是交通治理的一大難題。日前,江西吉安市青原交警“放大招”:讓闖紅燈者手持喇叭高喊100遍“我不再闖紅燈”作為處罰。這一特殊處罰措施引發廣大網友熱議,不少人認為這是“高招”“妙招”,“值得全國推廣”,但真的經得起法律推敲嗎?
放眼全國乃至全世界,青原交警的做法都稱得上是開先河之舉。這些年,針對闖紅燈這一痼疾,許多地方交警部門都曾下重拳整治。其中,比較常見的方法有罰款、讓闖紅燈者維護交通秩序、向闖紅燈者所在單位通報、在交通路口曝光闖紅燈者信息。回過頭來看,許多舉措剛剛出現時,也曾引起輿論轟動,也被認為是“高招”“妙招”,短期效果也是立竿見影。不過,一段時間過后,大多不了了之,許多行人和非機動車又恢復了闖紅燈的不良習慣。之所以如此,除了因為闖紅燈的積習太深,大概也是運動式治理可以預見的結果。這一次,手持喇叭高喊100遍“我不再闖紅燈”,又會怎樣?據青原交警介紹,“成效還是非常大的,他們看到后會受到影響,自覺往斑馬線走,不希望在這兒罰站”。姑且不談這場整治行動能持續多久,也不談受懲罰者是否心甘情愿,但有必要先談談處罰的法律依據問題。
“于法有據”是基本法治思維,是依法行政的首要要求。法律是否賦予了青原交警罰站和高喊100遍的處罰權力?翻閱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可能涉及闖紅燈處罰的法律法規,在相關處罰條款中并沒有這樣或類似的規定,同時也沒有留下如此自由裁量的空間。即便是在率先擁有地方立法權的深圳,《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也只是在罰款之外,增加了“交通警察可以安排其協助維護交通秩序后,給予口頭警告,免予罰款處罰”的規定。由此便不難理解,為什么“向闖紅燈者所在單位通報”“在交通路口曝光闖紅燈者信息”這樣的處罰曾引發不小的法律爭議。同樣不難理解的是,青原交警的做法為什么此前沒有其他地方嘗試?難道是別的地方壓根就沒有想到?恐怕更多是因為于法無據,沒有其他地方敢于飲下這碗“頭啖湯”。
再來談談處罰本身。不知道青原交警是不是借鑒了過去小學老師的常用做法?曾幾何時,“罰站、高喊認錯、重復抄寫”被當作懲戒學生的殺手锏,而現在,這些方法早已經不提倡了,而且越來越少用了。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容易傷害學生的自尊心。被青原交警要求手持喇叭高喊100遍“我不再闖紅燈”,他們的自尊心會不會受到傷害?答案不得而知,但負面影響總是有的。再想想如果你喊的聲音不大,還會被當眾調侃“是不是沒有吃飽飯”,并被攝像機鏡頭記錄下來在電視臺播放,這是不是對人格尊嚴的一種侵犯?幾年前,某地因為讓維護交通秩序的闖紅燈者戴上綠帽子、穿上綠馬甲,便被許多人質疑是對人格尊嚴的侵犯。相比之下,青原交警的做法可能更甚。這樣做確實能以儆效尤,發揮震懾作用,但也會對闖紅燈者的人格尊嚴造成傷害,其骨子里透露出的仍是背離法治和文明方向的示眾文化。
法律雖然不可能解決所有問題,卻能最大化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對于公民來說,法無禁止即可為,但對于手握公權力的機構來說,法無授權不可為。這應是最基本的法治信仰。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闖紅燈 交警 處罰 法治 原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