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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欣一委員建議:槍支認定標準需提高到科學合理水平
2016年12月,家住天津市河北區的趙春華為改善生活條件擺攤賣氣球射擊槍,后被法院一審判決為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趙春華不服判決,決定提出上訴。
身在天津的侯欣一委員參與旁聽了此案,親眼見證了整個過程。他在檢索判決數據庫發現,2014年至2016年,涉槍案件連續三年近8000件,其中絕大多數為仿真槍案。這個不小的數字引起了侯欣一對假槍真罪事件的追問和思考,并最終形成了他今年兩會的提案。
侯欣一認為,不少被告人對司法裁判不認同,主因是現行的槍支司法認定標準和多數民眾對槍支的認知相差懸殊。那么,在目前我國的司法實踐中,認定槍支的主要依據是什么呢?
2001年,公安部發布《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將槍口比動能在16J/cm2的認定為槍支。而后,分別于2007年、2010年公安部發布的《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及修正后發布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將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J/cm2認定為槍支,將鑒定為槍支的臨界值進行了大幅度地降低。
“這一新標準是2001年公安部槍支認定標準的1/8,臺灣標準的1/11,德國體育用品槍支的1/20。按照該標準,致傷力極低的相當多的仿真槍、氣槍都被認定槍支。”侯欣一告訴記者,這也是導致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大量被告人堅稱行為對象是“玩具槍”或者“仿真槍”,但因為被鑒定達到了新的槍支認定標準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據他了
解,我國約有60萬玩具槍愛好者,其中相當多的人處于刑法處罰風險之中。而且,司法機關在走私致傷力極低的仿真槍、氣槍鉛彈案件上耗費大量的司法資源,不利于真正危害嚴重的走私武器、彈藥案件的查處。
為了應對這一問題,侯欣一建議將槍支認定標準提高到一個科學合理的水平并對槍支進行分級管理。根據殺傷力的大小,將槍支分為非限制類槍支、限制類槍支和禁止類槍支。將小于16J/cm2的槍支,無法致人傷亡,但有一定危險性的列為限制類槍支,且應顯著標明持有主體和場所有所限制。其管理應該如管制刀具同樣對待,采取罰款、沒收等行政處罰。
編輯:邢賀揚
關鍵詞:侯欣一 委員 槍支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