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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有何思路

2017年03月17日 16:13 | 作者:張杰 童克難 | 來源:中國環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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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水、氣污染防治相比,土壤污染防治投入大、周期長、收益低、缺長效機制,目前主要依賴政府財政投入的模式,遠不能滿足土壤污染防治的資金需求。”湖南省環保廳副廳長潘碧靈近日表示,從整體看,我國尚缺乏高效的污染土壤修復商業模式和資金投入機制。

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研究員王夏暉認為,資金投入不足和來源不穩定,一直是困擾土壤污染防治的一個“短板”,目前雖然中央財政設立了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但資金規模和使用范圍都有限。

據全國人大環資委法案室付莎處長介紹,《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明確,我國將設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立足通過多種渠道、多種方式解決土壤污染防治資金籌集問題。

潘碧靈根據多年的研究和工作經驗,就未來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資金來源、用途和管理等提出了意見建議。

《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下簡稱“土十條”)把土地分為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因為二者適用不同的管理辦法、污染防治標準和技術指南等。潘碧靈認為,“建設用地”概念包括的外延比較寬泛,目前城市要修復的主要是工礦企業污染的場地,最緊迫的是防治農用地和場地土壤污染。所以,應把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分為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和場地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兩類,分別進行設立。

前者重公益,后者可營利。也就是說,前者用于農用地污染防治,保證土壤質量,主要是為了保障人們的食品安全,維護公眾利益。后者用于受污染場地的污染防治,致力于把某場地修復治理達標,可以轉讓收益。

所以,潘碧靈認為,農用地基金可主要來自政府財政及公益性資金,場地基金可主要來自政府財政、企業、環境損害賠償金等。

具體來說,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應主要來源于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科研高校的財政資金及一定比例土地出讓金,可廣泛吸收社會組織和社會團體的捐贈。

他解釋說,這里說的 “一定比例土地出讓金”是指,相關部門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出讓金的一部分提取出來,用作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潘碧靈認為,吸收社會公益資金也可以多渠道,比如開設土壤污染防治彩票的收益,或把基金投資高回報領域的部分盈利用于支持農用地污染防治基金設立。也可以接受慈善捐助等,主要體現這種基金的公益性。

對于場地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潘碧靈建議,可采取公共資金和社會資金相結合的PPP模式(公私合作模式)。

他解釋說,公共資金主要是政府財政資金投入,包括財政專項資金、企業排污費、污染場地修復后土地收益等。

按比例募集的社會資金,可以從污染企業環境損害賠償、高風險企業環境風險保證金中提取一部分作為基金,也可以來自土壤污染修復公司投資、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投資、銀行與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融資等。“由于場地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有一定收益,可以建立開放式基金,對基金總額不封頂,根據需要和相關策略而增加或減少。”潘碧靈表示。

編輯: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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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基金 土壤污染 防治 污染 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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