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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自殺群背后的法律追問:騰訊公司是否應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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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約自殺,什么情況下可能涉嫌故意殺人罪?
■各自實施自殺行為,有一方自殺未遂,未遂方也不構成犯罪
■一方應另一方要求,將另一方殺死后,放棄自殺念頭或者自殺未遂,構成故意殺人犯罪
■一方中途放棄或自殺未遂后,尚有阻止、挽救對方的能力,卻見死不救,存活者構成不作為故意殺人
關于相約自殺,郭金福表示,如果自殺者均自殺身亡,則根據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及有關理論,不應也無法追究當事人即自殺者的刑事責任。如果其中有人自殺身亡,有人自殺未遂,則情況較為復雜,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問題。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A、相約雙方各自實施自殺行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殺未遂。未遂一方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因為未死亡一方沒對死亡一方存在教唆幫助引誘行為,不存在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客觀行為及主觀因素,所以不構成犯罪。
B、一方應另一方要求,將另一方殺死后,放棄自殺念頭或者自殺未遂。由于法律并不允許幫人“解脫”,因此即使是好心幫忙的人,只要實施了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就構成刑法規定的故意殺人犯罪。但其本質上是受托殺人,量刑時可以從輕處罰。
C、如果兩人約定一起各自實施自殺行為,一方中途放棄或自殺未遂后,尚有阻止、挽救對方的能力,卻見死不救,這位存活者就構成不作為故意殺人。
張麗認為,如果相約雙方各自實施了自殺行為,一方死亡,另一方并無欺騙、唆使、幫助自殺等行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自殺未得逞,一般情況下,未得逞的一方不構成犯罪,但是也有構成不作為故意殺人的情形。
“相約自殺的先行行為導致他人處于危險境地,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危險,法律就要求行為人消除這種危險的作為義務。”張麗表示,未死者還應具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性,如果具備救助條件而未救助并導致另一方死亡,則構成故意殺人罪。
編輯: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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