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人物·生活>記·工作記·工作
史際春:以法治保障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目的是解決供給結構不適應需求結構的問題,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滿足人們日益多樣化和不斷升級的消費需求。法治是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的根本保障。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需要激勵市場主體根據供求變化和價格信號自主投資、創業、交易、消費,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時增進社會利益。這個過程同樣離不開法治。因而,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需要發揮法治的促進和保障作用。
法治的特性使它能夠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起到激勵約束作用。對于企業來說,要通過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實現轉型升級,更好地提供差異化、多樣化的優質產品和服務。而產品和服務好不好,要由市場上的消費者來評判。這就意味著供給結構的優化升級,要在企業和消費者等市場主體交流互動的過程中實現。法治是公私主體在憲法法律規范下、在權利和職責范圍內行事,通過相互博弈或競爭合作而形成的一種良序善治。所謂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就是由利害關系人真實、充分地表達意思,通過相互交流、談判、妥協,在達成共識的基礎上,權利主體或責任主體采取行動、承擔責任。因此,在法治軌道上,供給和需求雙方可以規范地達成合意,進而不斷激勵供給結構優化升級。
從根本上說,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需要依靠市場驅動,通過鼓勵市場主體投資創業、創造發明來實現。經過30多年改革開放,我國市場不斷成熟、規范,那種抓住一個機會或漏洞就能發大財的時代已經一去不復返了。新的環境下,企業創新發展有兩條路。一條是公平競爭的正道。無數企業千方百計把質量和服務做得更好,以博得消費者青睞。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就是要讓更多的市場主體走這條路。但這條路很艱辛,于是就有人走上了另一條路,動歪點子,以生產假冒偽劣產品、打擦邊球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去賺錢營利。
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需要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維護正常市場競爭秩序,鼓勵市場主體開拓創新、正當取利。例如,引導市場主體在知識產權法、競爭法等法律框架內積極創新,摒棄低水平惡性競爭,形成高層次、高效率的市場競爭局面。在這方面,政府可以通過市場手段進行引導,如在政府采購中偏重國產新產品、新技術等。同時,對于假冒、混淆他人商標和裝潢等行為,應嚴厲查處;對于虛假宣傳、濫用補貼以整垮競爭對手等做法,應嚴格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反壟斷法等來消除;對于產品質量技術監督,監管部門應切實負起責任,盡可能發現和阻止違法行為,并加大處罰力度。總之,供給質量的全面提升,既要靠市場盈利激勵,也要靠政府積極引導;既要靠市場優勝劣汰,也要靠政府監管約束。
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還要求政府扶持實體經濟,抑制投機炒作,防止社會資本脫實向虛。這就需要加強對散布虛假信息、市場操縱、內幕交易和買空賣空等行為的監管和懲處;抑制房地產投機和投資性需求,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等等。這些都離不開法治。
當前,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是化解鋼鐵、煤炭等行業的過剩產能。從理論上說,不適應市場需求、生產越多越虧損的企業,無法在市場中生存,會自行清算或破產退出市場,適用公司法、破產法即可,無需政府過問。但如果整個行業產能過剩超出了市場和破產法自行化解的程度,好企業也受到拖累,市場出現僵局,政府就應出面解決,協同市場識別不良企業,在扶優的基礎上將其清出市場,并采取措施幫助下崗職工轉崗就業,保障勞動者基本權益。在這方面,政府可以綜合運用安全、環保、質量、能耗、產業政策等市場化、法治化手段,推動過剩產能退出,嚴格控制新增產能,做好職工安置、債務處置和獎補資金使用等工作,扎扎實實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編輯:邢賀揚
關鍵詞:史際春 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