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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紅十字會法》有利于化解監督困境
10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紅十字會法修訂草案。對比一審稿,二審稿明確提出,紅十字會財產的收入和使用情況不僅要接受民政等部門監督,也要接受審計等部門監督。
隨著《慈善法》自今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我國慈善事業步入了一個新階段。然而由于紅十字會在發展過程中未及時調整、解決自身遭遇的問題,更兼一些人利用其名義進行惡意炒作,影響了紅十字會在公眾心目中的地位,妨礙了其在信息時代更好地發揮功用。紅十字會在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主要有監督機制不完善、信息公開制度不健全、未徹底厘清與政府的關系等,這些問題在二審稿中均有涉及。
在修法過程中,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公布了一項立法調研報告,指出紅十字會的監督制度多為原則性規定,缺乏具體監督手段,且監督范圍較窄,未形成完善監督體系。這或許與紅十字會作為社會救助團體的身份定位有關,在社會慈善事業未充分發展的情況下,人們往往很難花太多心思關注社會救助團體的監督機制問題。然而隨著社會的進步,以紅十字會為代表的救助團體所經手的款額、物資越來越多,為防止截留、挪用捐贈物的情況出現,完善自我監督、加強社會監督均勢在必行。草案的難能可貴之處,在于單刀直入地抓住問題核心,特別是規定“紅十字會財產的收入和使用情況,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人民政府民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這種不回避問題、嚴于律己的作風,顯然有利于扭轉、消除紅十字會面臨的信任危機。
信息公開化已成為人們的共識,《慈善法》第十三條規定:“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報告應當包括年度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情況、慈善財產的管理使用情況、慈善項目實施情況以及慈善組織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情況。”如何防止慈善組織成員中飽私囊,靠其潔身自好是不夠的,要維護、增強組織的公信力,對經費的來源、使用和管理等情況,必須通過建立公共信息平臺,接受社會監督。特別是隨著互聯網技術的普及,各種網絡募捐平臺應運而生,網絡能在最短時間內集納更廣泛的社會力量,但因不能親自查驗募捐信息真偽,網絡也使得個人對信息的真實性更為敏感,為此,在網絡時代,信息的公開、透明變得越來越重要,也成為衡量平臺競爭力的關鍵指標。長期以來,不少地方政府往往將紅十字會視為其組成部門或下屬單位,這既支持了紅十字會的許多工作,也時常造成不必要的干擾,如因職權劃分不明,在建設信息平臺這一問題上便容易造成相互推諉的局面。難能可貴的是,在二審過程中,委員們紛紛提出不該繼續使用“定期公布”等模糊字眼,“定期”究竟指的是“一季度一次、半年一次,還是一年一次”需要明確規定。紅十字會若能在后續運行過程中貫徹這種精細化、具體化的原則,必能獲得更多人的信任。
此次修訂是《紅十字會法》施行23年后的首次,面對社會環境的巨大變化,特別是我國慈善事業發展的新形勢,草案的審定及通過必將有利于推動紅十字會的變革,化解其所面臨的困境。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監督 紅十字會 慈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