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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當老賴“后盾”,該罰

2016年09月26日 10:52 | 作者:吳元中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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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拒不協助法院執行的行為,法律明確了處罰措施,法院也不妨多利用這道“法律利器”,對抗法者該制裁就制裁。

“我們領導在開會,不便接聽電話……”面對前來的執行法官,農行唐河縣新春支行的工作人員始終不愿配合執行法官,劃撥“老賴”的存款。23日,河南省高院對外發布,方城法院已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對拒不履行協助劃撥“老賴”存款義務的農行新春支行罰款10萬元。

法律具有不以任何人意志為轉移的國家強制力,任何人、部門都應當無條件遵守。該案中,涉事銀行人員不是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履行協助義務,而是堅持須得領導同意、簽字才能辦理,分明是以內部規定對抗法律。

值得深思的是,1993年央行、“兩高”、公安部聯合下發的《關于查詢、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通知》雖然有須經銀行行長(主任)簽字的規定,但由于該做法與法律性質不符,2000年最高法、央行又聯合下發了《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明確要求人民法院查詢時,應當立即辦理,不需辦理簽字手續;對于扣劃,也要求執行人員執行公務證以及相關法律手續等后,金融機構應立即協助執行,不再要求辦理簽字手續。

可這么多年過去了,一些銀行仍然以領導開會、不在或內部規定等為由,屢屢拒絕履行協助義務,甚至以“等一會兒”為由,在法院凍結、扣劃相關存款時先把款項轉出去,使得法院撲空。“執行難”的造成,就與一些金融機構與其他協助人消極履行協助義務有直接關系。

為解決執行難,最高法與各級法院做出了很多努力,《民事訴訟法》修訂時大幅度提高了對拒不協助人民法院執行與其他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的處罰標準,把對單位的罰款金額上限提高到100萬元,把對個人的罰款金額上限提高到10萬元。而方城法院對涉事銀行的罰款,就是依法施罰,這比單純地進行法制宣傳好得多。

商鞅變法時轅門立木,就是向人們展示法必行、行必果。法之為法,也在于有有效制裁措施作后盾。“壽光執行法官曹縣遭毆打”事件,就需要這類制裁去捍衛法律尊嚴。當下,很多人不把違反民事訴訟法當回事,認為刑法才是法,其實也跟制裁缺位或過輕有關。

現實中,絕大多數人都是從“違法后果如何”的外在視角看待法律。對于銀行有意無意做老賴“后盾”的現象,就該正視法律的懲罰功能。而且對于單位違法,還可對單位和主要責任人進行“雙罰”,以法律剛性打擊那些違抗法令的內部規定和病態“個人權威”。

□吳元中(法律工作者)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銀行 老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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