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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撫養費征收不應“各自為政”
本月18日起,北京開始就本市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展開為期1月的征求意見。記者梳理各地政策文件發現,目前,已有20余省份針對“超生”現象明確了社會撫養費標準。不少地區的標準與超生人群收入、職業等掛鉤,對于3胎以上的超生、重婚超生等,更是加大征收力度。(9月22日 中新網)
當前,伴隨“二孩”政策的實施,社會撫養費征收的管理必然需要修訂和完善。就北京來看,其社會撫養費將不再針對“二孩”征收,對于“三孩”及以上,每多生育一個子女,將會按照相應的標準繳納社會撫養費。那么,該立法模式以地方轄區劃分為基礎,缺乏全國范圍內的統一完善和設計,必然存在隱憂和弊端。
根據統計,我國大部分省份都已經完成了人口與計生條例的修訂,其中21個省份明確規定了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仔細觀察,不難發現當前各地的征收標準并不一致,各省市、自治區之間的差距甚至非常巨大。舉個例子,一些省份對“三孩”及以上的超生,專門規定了加重征收,而北京卻在修訂草案中刪除了“加倍征收”條款。不難看出,在“各自為政”的立法思路下,各個區域的社會撫養費征收不可能“一碗水端平”,導致了地方在征收社會撫養費時,擁有過大的自由裁量權。
不可否認,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其背后的依據主要是《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及國務院頒布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不過,即便是具有統一的法律法規規定,但具體到征收的標準、數額、程序等等,卻完全由地方進行立法設計,導致各個地方的社會撫養費征收尺度不同、對象不一致、標準不統一。那么,當社會撫養費的立法權被下放,征收社會撫養費的自由裁量權則可能被放大,就有可能刺激地方政府收費的沖動。
應該說,當前社會人員流動性較強,戶籍管理制度也出現了松散不一的情形,無疑加劇了各地分別立法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困境。地方立法模式下,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權力就可能被濫用,而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則可能“就高不就低”,容易侵犯公民個體的合法權益。從這個方面來說,確有必要認真研究當前地方立法的缺陷和弊端,對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進行統一規范的立法設計,將社會撫養費征收納入到法治化治理軌道。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正是公民個體的一種負擔性義務,有必要在立法方式上的采取上,保護好公民個人的權益。由此,改變當前社會撫養費征收立法現狀,提高立法的層次和水平,改變當前“各自為政”的立法邏輯,無疑顯得尤為重要和必須。(劉建國)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社會撫養費 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