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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把“打假索賠”當成“敲詐勒索”
近日,廣東博羅縣公安局對被其非法刑事拘留的打假人黃載回、陸元昌、范海3人作出國家賠償并賠禮道歉。案情是,3人多次購買問題食品,向商家要求10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卻被廣東博羅縣公安以涉嫌敲詐勒索罪刑拘。最終,博羅縣檢察院依法監督,對不構成犯罪的黃載回等3人作出不予批準逮捕決定。3人于同年8月10日被無罪釋放,終得國家賠償。
盡管該事件已經落下帷幕,但博羅縣公安局不對違法生產銷售產品的廠商追責,而是對打假人追責,所產生的影響無疑是十分惡劣的。而且,由于“打假索賠”與“敲詐勒索”有著本質區別,博羅縣公安局相關人員甚至存在濫用職權之嫌。
首先,所謂敲詐勒索,指的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打假索賠其實是打假人以消費者身份,作為受害人依法就所受損害行使賠償權。所以打假索賠的性質不是非法占有受害人財物,而是打假人作為受害人進行維權,這與無端索要財物的“敲詐勒索”有著根本區別。
其次,敲詐勒索作為犯罪行為,不僅目的違法,而且犯罪手段也通常違法,比如以給受害人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其他人生命、健康、名譽造成損害進行要挾。相反,打假索賠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要求不僅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所支持的,而且其所運用的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向人民法院起訴、向社會曝光等手段也是合法的。何來犯罪之有?
至于實踐中出現的以向社會曝光相要挾要求商家過高賠償的問題,實是雙方進行利益博弈的過度維權問題,不具有敲詐勒索罪的構成特征。況且,與威脅侵犯名譽權不同,將有缺陷商品向社會公開,本就是正當行為,也對社會有益。
不管證據是否充分,也不管打假者要求是否能實現,要求事項合法、手段合法都是打假索賠與敲詐勒索的最基本區別,辦案機關作為專門法律機關應當不難區分。辦案機關如果珍視手中權力,并對公民權利予以敬畏的話,即使把握不準,也應向上級匯報請示,慎用強制措施。也因此,只有嚴格落實錯案追責制度,讓辦案人員鑒于錯案后果不敢濫用權力,才會認真負責每一起案件,不再把“打假索賠”當成“敲詐勒索”。
當然,“打假索賠”與“敲詐勒索”也并不是沒有任何關系,如果所購商品沒有相關缺陷,“打假者”為了獲得“賠償”偽造證據,故意捏造商品有缺陷的事實,性質則會由依法賠償轉變為非法索取對方財物,很可能會構成敲詐勒索罪。即便因為勒索數額低、構不成犯罪,也可能侵犯對方名譽權,引起民事賠償。所以,在執法機關嚴格區別“打假索賠”與“敲詐勒索”的同時,打假人也應把握分寸,注意手段的合法性。
□吳元中(法律工作者)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打假索賠 敲詐勒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