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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敬波:用記錄儀助推執法文明共識
視音頻記錄下的事實,對于防止警察權力濫用、維護行政相對人權益的作用自不待言,然而,只要在合理限度內,它對警察執法同樣是一種保護
王敬波
執法之難,難在權威性與規范性的平衡。據報道,公安部日前出臺了《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讓這一問題再度引起關注。根據規定,公安機關接受群眾報警、當場盤問檢查等6種現場執法活動時,應當進行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而且要全程不間斷記錄。這些細化規定,為公安執法規范化指明了路徑。
對執法進行全過程記錄,是加強公安執法公開和執法規范化的重要內容之一。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提及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2015年以來,公安部也要求各級公安機關實現對執法活動的全程記載,確保所有執法活動都可回溯式管理。
然而,這一規范性要求過去更多停留在制度層面,相對缺少現代化的技術手段規制,加上各地的執行力度不一,導致人們對執法過程的公平性產生了一些質疑。一段時間以來,發生了多起與警察執法有關的案件,執法記錄儀的問題成了公眾關注的焦點。正因此,提出現場執法必須進行視音頻記錄的硬性約束,對進一步規范公安執法具有示范性意義。
不可否認,出臺這一規定,一方面是因為人民群眾的法治意識在提升,社會輿論的監督也隨之加強;另一方面,也是為了防止執法過程中的權力濫用。然而,我們更應當跳出沖突視角,全面看待這項規定出臺的意義。
當今社會,面對種種新矛盾、新問題,公安執法服務客觀上存在一定的擴張需求。而這方面的擴張,需要以執法的規范性來平衡,通過提升公開透明度,約束警民雙方行為、維護雙方權益。從這個角度講,強化視音頻記錄,首要目標是保護執法所涉事實。在現實的司法裁判過程中,只能拿證據說話。在不可逆的執法過程之后,通過執法記錄儀現場固定的證據越充分,越有助于公眾還原當時的事實,減少不必要的猜疑與沖突。
視音頻記錄下的事實,對于防止警察權力濫用、維護行政相對人權益的作用,自不待言。然而,只要警察執法在合理的限度之內,這對他們同樣也是一種保護。規范執法和保障警察權益,并不沖突。去年《刑法修正案(九)》中設立“襲警罪”,正是出于對警察權益保護的考慮。
從當前的現實看,這一規定在維護社會公正、搭建警民溝通渠道方面的效果,會大于對警察權力濫用的限制。近期一份調研報告顯示,關于社會矛盾的來源,百姓日常糾紛所占比例最高,約為64.5%,而警察濫用職權引發的社會矛盾,所占比重卻相對較低。另外,89%的民警認為,警察權益受損,與公安執法能力的削弱“有直接聯系”,認為“不影響”的僅占3.7%。讓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規定落到實處,還需要不斷出臺一些配套措施,促進當事人合法權益和警察正當執法權的平衡。
完善公安執法權力運行機制,不僅要解決執法不嚴格、不規范、不公正、不文明等突出問題,更重要是確保執法權力在法治軌道和制度框架內運行。只有包括警察和公眾在內的全社會,對執法文明形成更多共識,才能共同推進我國的法治化進程。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長、教授)
編輯:邢賀揚
關鍵詞:王敬波 記錄儀 公安執法公開 警察執法 執法規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