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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民法總則”鞏固30年來私權保護成果
“民法總則草案”將為整部民法典定下基調,也幾乎是民法典改動最大的地方,而其最大的爭議,又在契約自由、私產保護等方面。
據報道,備受關注的“民法總則草案”,于6月27日首次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這意味著,中國法治史上的里程碑之作——“民法典”編纂工作正在走向前臺。
這次新聞中披露出的諸多變化,無疑將廣泛改變國人的生活,如將民事一般訴訟時效擬由2年延長為3年;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齡從十周歲下調至六周歲。
細枝末節(jié)固然重要,但更要從大歷史角度看待這部“民法總則草案”乃至整個“民法典”編纂。2014年10月,《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中國將編纂民法典。編纂民法典,往往是國家歷史上的大事件:風云跌宕的法國大革命,最終凝結為了《法國民法典》,確立了契約自由和平等原則,從根本上解決了法國封建勢力復辟問題。
新中國歷史上,曾有三次編纂民法典的努力,但都因市場經濟不發(fā)達,立法者對私有產權等基本理念難以達成共識而流產。1986年制定的,也正是這次“民法總則草案”擬取代的《民法通則》,并不是傳統(tǒng)意義上的“民法總論”部分。它不僅包括了民法基本原則,還包括侵權、合同法等內容,在當時法律奇缺的情況下,《民法通則》起到了“小民法典”的作用。之后,《合同法》《物權法》和《侵權責任法》等民事法律陸續(xù)公布,應該說,目前中國的民法體系已初步完成,成為中國社會經濟發(fā)展的法律支撐。
但也應看到,這種分散的民事立法的弊端,就是各方之間需銜接、有矛盾的問題,特別是代行“總則”職能的《民法通則》還是30年前制定的,有著明顯的問題,一是規(guī)定粗疏,二是帶有計劃經濟色彩,其中甚至有“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無效”等古董條款。
所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去年3月就明確了“兩步走”的民法典編纂思路,即先編制民法典總則,再整合其他民商法律為民法典。注意,民法典總則是需要“編制”,其他的法律只需要“整合”,這也凸顯出了此次“民法總則草案”的重要意義。
“民法總則草案”將為整部民法典定下基調,也幾乎是民法典改動最大的地方,無疑是改革的攻堅戰(zhàn)。怎么徹底去除現行《民法通則》中的計劃經濟殘留?怎么以法的形式“重述”并鞏固30多年來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成果?怎么厘定市場和權力的關系?
“民法總則草案”必然涉及很多利益調整和激烈博弈,這次報道披露“降低限制民事責任年齡”等內容就不乏爭議,但“民法總則”更大的爭議是在契約自由、私產保護等方面。
比如,近年一些地方政府提出的限購政策,如何與“契約自由”原則相融合?限購、限貸政策,能否構成民法意義上的“不可抗力”?再如,私企與國企之間發(fā)生民事糾紛,不少法院往往以國企代表“公共利益”為由,不支持私企提出的恢復原狀的訴請,民法最基本的“平等原則”如何在“民法總則草案”中得到重申和鞏固?
如果說上世紀八十年代的《民法通則》因中國市場經濟的不健全,很多民法原則還是紙上談兵,如今中國市場經濟已相當發(fā)達,“民法總則”作為未來民法典的靈魂,字字句句都有深刻的現實指引意義。它也理應在保障契約自由、保障合法私有財產等方面有巨大進步,能夠鞏固30年來改革的成果。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民法總則 私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