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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紅宇:從“民告官”部委敗訴說起
有諺云:行政權力退縮的空間有多大,民事權利伸展的空間就有多大。
劉紅宇
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公布了以國務院部委為被告的十大“民告官”典型案件,其部委敗訴的有5件,這是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訴訟法施行以來,部委敗訴案件首次集中公開。從表面上看,是國家部委敗訴的情形愈發普遍,而從更深的一個層面來說,是新行政訴訟法推進實施的結果。這樣的結果,令人有欣喜,更有期待。
新行政訴訟法的施行,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個新里程碑,對保障我國公民權利有極其重大的意義。自1989年我國行政訴訟法首次頒布以來,筆者就一直關注這一領域,并曾于1989年至1990年間與現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大法官一起參與編寫了《行政機關行政應訴叢書》。筆者31年的法律工作生涯,見證了我國行政訴訟相關制度的建立和不斷完善。
首先,新法頒布后,人民群眾通過法律途徑尋求權利救濟的道路更加通暢,選擇合法正當途徑維權的情形愈發普遍,法治意識不斷增強。法令者,民之命也,為治之本也,所以備民也。根據北京高法的數據,新行政訴訟法實施一年來,以中央國家行政機關為被告的一審行政案件共計1866件,同比上升450.4%;而在全國范圍內,自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全國法院受理一審行政案件達到220259件,同比上升59.23%;僅2015年5月就受理一審行政案件2.6萬件,同比上升221%。正所謂制治于未亂,保邦于未危,新法的頒布,解決了“告狀難”的司法痼疾,為人民群眾依法維權提供了良好渠道;而與此同時,受案數的增長也反映了人民群眾法治意識的增強,更加傾向于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這樣的良性循環,對于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緩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都有著重大的積極影響。
其次,在十八大以來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指引下,逐步實現“把權力關在籠子里”,政府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意識在增強。從立案登記制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從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到設立跨行政區劃法院、從行政協議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到附帶審查行政規范性文件,新的行政訴訟法在多方面取得了進步。這些進步最直接的體現就是在新法施行后的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20日,北京市法院在審結的一審行政訴訟案件中,在同期收案率提高99%的情況下,在法院作出判決的案件中行政機關敗訴率達29%,這里面自然也包括涉國務院部委行政訴訟案件,而這一次由北京市一中院通報的案件更是其中的典型。由此可見,依照黨中央依法治國方略,通過法律制約權力行使,法院在審判行政案件的過程中所受掣肘明顯小了,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公正司法的能力明顯強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國務院和下屬各部委,面對訴訟,沒有在底下搞小動作,沒有采取非常手段解決問題,而是坦然應對,積極應訴,也為各級政府支持公正司法、依法行政作出了榜樣。
欣喜之后,更有期待。
在這幾個典型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除了去年施行的行政訴訟法,在其他行政法領域的相關規定尤其是實體法還有待進一步修訂。此次通報的部委敗訴的5件典型案例中,涉及政府信息公開的就有3件,同時清華大學余凌云教授在其對315個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研究中發現,大量的涉及政府信息公開的行政訴訟案件中的突出問題并不是要不要信息公開,而是怎樣公開。但是囿于2008年實施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很多重要規定較為模糊,缺乏剛性規定,即使最高院出臺了相應的司法解釋也難以解決所有問題,由此導致相關案件數量居高不下。
而與此同時,在新法未出臺、現行法律法規還有缺陷的情況下,各級行政機關也應當主動推動經驗總結工作,加強學習,從各級、各地行政機關的典型案件中汲取經驗教訓。在很多領域,雖然實體法的規定不夠清晰,但是在已有的法院判決中已經對模糊的地方有了清晰的法律認定。人不應該在同一個地方跌倒兩次,政府也不應該在同樣的問題上重復犯錯。
法令既行,紀律自正,則無不治之國。法治之路道阻且長,但筆者對此充滿信心。
(作者系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市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編輯:邢賀揚
關鍵詞:劉紅宇 民告官 部委敗訴 行政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