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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法治力量突圍地方保護
對于推廣和落實排污許可制而言,目前比較重要的一項工作就是全面總結各地實踐,不斷強化排污許可制本身的法治色彩。
6月12日,環保部發布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對8年前施行至今的水污染防治法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與2008年6月1日開始施行的現行水污染防治法相比,新法確立了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監管、強調通過水污染物總量控制改善水環境質量,并將水環境質量改善的責任落實到地方各級政府(6月12日澎湃新聞網)。
近年來,水污染問題不容樂觀,尤其是某些地方政府和企業急功近利、陽奉陰違,把水污染從地上悄然引向地下,導致這一問題變得更加復雜和隱蔽。排污許可制被認為是一項治理水污染的有效制度。盡管排污許可制已經推行數年,但過去一直進展緩慢、效果不彰。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完善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行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新環保法也明確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可以說,排污許可制全面步入法治軌道的時機已經成熟,即將在環保工作中發揮更重要的作用。
此次公布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對于排污許可制而言,意義尤為重大,因為從法律層面明確了排污許可制作為水污染監管核心制度的地位。據媒體報道,早在1987年原國家環保局就在上海、杭州等18個城市進行了排污許可制試點,排污許可制之所以一直步履蹣跚,就是因為在法律層面缺乏明確的定位和身份,如此一來,就容易導致地方政府在實施排污許可制的過程中擁有較大的話語權和裁量權。而一些已經發生的水污染事件表明,地方政府的政績沖動、GDP崇拜往往是導致水污染問題愈演愈烈的根本原因。在這種不正確的發展觀驅動下,某些地方政府不僅沒有積極推行排污許可制,反而在實踐中對污染企業縱容包庇,即便水污染問題釀成嚴重后果被徹底曝光之后,還欲蓋彌彰炮制一些真真假假的理由混淆視聽。
在水污染防治法中大力突出排污許可制的核心地位,對于立法路徑的選擇也有著十分積極的意義。在新環保法增加了有關排污許可證的規定之后,又公布了《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對此,有業內人士曾經呼吁出臺排污許可法。排污許可制適用于多個污染領域,如大氣污染,噪聲污染等,出臺單一的排污許可法,加上法律特有的剛性,有可能導致排污許可制強制力有余靈活性不足。在環保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多部法律中突出和細化排污許可制,有利于增強排污許可制的可操作性。
對于推廣和落實排污許可制而言,目前比較重要的一項工作就是全面總結各地實踐,不斷強化排污許可制本身的法治色彩。排污許可制要和簡政放權聯系起來,實施過程力求簡潔、公開。要盡量簡化工作流程,讓那些守法達標的企業盡快拿到排污許可,確保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開展;要避免排污許可制走上審批經濟的老路,摻雜過多的利益色彩。在定位和身份有了堅實保障之后,排污許可制實施過程的法治化水平,將在很大程度上決定這項制度實施效果的好壞。(杜曉)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排污許可制 水污染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