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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從“能見官”開始
日前,一起由村民不服省政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訴訟案件,在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貴州省政府副省長陳鳴明作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據悉,這是全國首例副省長出庭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
副省長出庭應訴,示范意義毋庸置疑。因為在一些地方的“民告官”案件中,領導干部愿意出庭應訴的不多,出庭應訴的高級別領導干部更少。一些領導干部“被訴”難免會觸動“心結”:輕則覺得耽誤時間,重則擔心影響仕途。相信在新《行政訴訟法》的推動下,能打破行政訴訟案件“難見官”的怪圈,使更多“民告官”案件得到重視,并最終解決。
不過,“民告官”案件也不能止步于“能見官”,而要著眼于群眾的利益訴求能否得到有效維護。在實際司法活動中,如何最大限度地避免行政機關影響或長官意志左右司法,遵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仍需加強政府部門依法行政能力建設,強化司法部門應有的獨立權威。
“民告官”不是官民對立,而應成為政府群眾良性互動的有效渠道。推動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根本目的,除了解決具體問題,還應突出問題導向,促使行政機關負責人直觀檢視公共政策制定和公共決策的科學性,從而避免出現更多的行政違法案例。從這個意義上說,這是一次很好的與群眾面對面溝通的機會。
群眾有訴求是行政決策最好的“探針”,也是最及時的“晴雨表”。推動更多的領導干部與群眾就具體問題在法院庭審中“紅紅臉,出出汗”,能更好地樹立公仆意識,更加積極地回應民眾關切,最大限度減少政府部門不作為、亂作為,明確政府權力邊界,進而更好地增進社會共識、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民告官 副省長 陳鳴明